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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领域新业态下的动物卫生监管问题

时间:2020-03-25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万世平 - 小 + 大

3 对策与建议

3.1 完善涉宠法律法规建设

宠物行业形态与传统的畜禽等养殖业有着显著的区别,现有法律已很难适应宠物行业的监管需求,完善涉宠法律规范迫在眉睫。一是要完善立法体系,由上而下形成完整的法律链。修订和完善《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增加适应于宠物行业特点的法律规范,将宠物监管真正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完善配套立法,包括细化部门规章,修改、制定专门技术规范等,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继续加大地方立法探索,根据当地宠物行业发展状况,出台一些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地方性立法,经实践检验成熟后可以面向全国复制推广。二是要扩大监管领域,将宠物饲养、流通、销售、服务以及宠物保护、宠物福利等各环节纳入监管范畴,形成一套完整覆盖宠物产业生态链的法律监管体系。三是要明确监管主体,从法律层面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使宠物监管落地见效,形成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广泛监督、养宠人严守自律的法治氛围。

3.2 明确部门职责并加强部门联动

宠物监管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涉及部门广,社会影响大,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密切合作。理顺公安、农业、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相关部门职责关系,明确各部门的履职界限,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边界不清等问题。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市场反映比较强烈的宠物疫病传播、宠物诊疗纠纷、宠物交易纠纷等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明确监管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分清监管主责单位与协管单位的关系,落实监管责任。同时,进一步通畅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做好信息通报,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共享,尤其在涉宠企业迅速增多并且新业态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加强市场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对行业监管尤为重要。

3.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适应性调整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市郊区逐步城区化,社会生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传统上长期承担城市动物源性食品保供任务的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纷纷关停,城区畜牧产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有些地方农业部门从事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督的职能逐步弱化。同时,另一方面城市“宠物热”持续升温,宠物的种类和数量大幅增加,催生了宠物繁育、宠物医疗、宠物护理与美容、宠物食品等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和新型业态形式不断涌现,人畜共患病风险不断增加,宠物领域的监督管理受社会关注,也对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调整应由传统家畜家禽类监管为主,转向家畜家禽类监管与宠物监管并重,继而优化职能职责,组建专门的宠物监管部门,配备专业的宠物监督执法人员。尤其是对于宠物经济增长迅猛的大中型城市,因宠物而导致的社会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日益增大,迫切需要大量的专业宠物监管队伍。

3.4 充分利用好现有监管抓手

加强和创新宠物产地检疫管理工作,强化产地检疫环节,严格规范宠物活体销售和宠物托运等经营活动。针对产地检疫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创新管理办法。例如针对目前犬猫产地检疫中无法做到动物与检疫合格证一一对应的情况,加强研发无创伤宠物芯片植入技术,并彻底实施芯片植入制度,实现宠物管理信息化;也可引入电子照相技术,附在产地检疫证明之上,便于机场等单位查验。同时,动物诊疗是宠物领域内的关联环节,任何新业态的出现都离不开诊疗工作,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是非常有效的行业监管靶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关系到兽医生物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也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因此应进一步强化对动物诊疗活动监管,打击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通过对宠物诊疗机构的监管延伸至其他业态。

3.5 加强宠物疫病防控和强制免疫

将家畜家禽类疫病防控工作经验推广至宠物领域,规范宠物日常免疫工作。开展宠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制定适合当地的免疫程序,做到应免尽免。狂犬病作为一种人畜共患的急性、接触性和高度致死性传染病,也是当前宠物中对人类和动物传播风险最大的疫病之一,目前多省市已将狂犬病纳入了地方强制免疫病种。当前宠物饲养量持续性增长并且流动加快,使得狂犬病传播风险也大大增加,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对犬、猫实施狂犬病疫苗强制免疫制度,并适时实施免费接种疫苗。狂犬病强制免疫实施中,尤其要加强农村家养犬和流浪犬免疫接种工作。同时,对于犬瘟热、犬传染性肝炎和犬细小病毒等一些传染性强、死亡率高的宠物疫病,亦可根据地方疫病流行情况纳入强制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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