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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假劣兽药案件有关问题思考

时间:2020-02-15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朱振营等 - 小 + 大


图2  2016—2018 年北京市假劣兽药相关案件罚没款与兽药案件罚没款对比

2 查办假劣兽药案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适用方面  

2.1.1 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存争议 一是《条例》  第六十二条有两个概念,“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下称禁止使用兽药)和“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以下称违禁药),但未明确具体含义。如禁止使用兽药是否包括违禁药和假劣兽药;违禁药是否为农业部 176 号、193 号、235 号、1519 号、560 号公告公布的禁用清单,还是也包括假劣兽药和人用药;二是《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但未明确违禁药是否包括假劣兽药,所以对饲喂了假劣兽药的动物及其产品是否进行无  害化处理存在争议;三是对《条例》第六十二条“无  害化处理”的方式及对象存在争议,如无害化处理的方式是否仅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宠物、皮毛动物等非食用动物使用了违禁药后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查办无证经营兽药案时,发现假劣兽药线索,但在案件调查时未对假劣兽药进行定性,原因是无证经营兽药与无证经营假劣兽药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基准相同。针对上述争议,建议农业农村部尽快修订《条例》,明确违禁药、禁止使用兽药的概念和无害化处理的方式及对象,解决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谁承担和采用肌注、静注等给药途径使用违禁药的动物及产品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问题;增加假劣兽药、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理方式,如没收;增加对违法使用兽药个人(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条款,如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违法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中“违法单位”改为“使用单位”。尽管农业农村部已公布《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使用假、劣兽药的处罚依据,但仍有部分观点认为不能处罚养殖场户,所以建议《条例》增加使用假劣兽药的处罚条款。查办无证经营兽药案时,建议执法人员对兽药产品进行定性,且根据假劣兽药货值或者违法所得确定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对兽药进行定性,可能出现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情况。同时,建议农业农村部尽快修订《条例》  第五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区分无证经营兽药、无证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幅度条款;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修订《条例》自由裁量基准,将无证经营假劣兽药行为和无证经营兽药行为列为不同的违法情节进行分阶,在货值或品种一致的情况下,对前者的处罚要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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