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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互联网兽药案件监管分析

时间:2019-07-25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董俊伟,陈福泉 - 小 + 大

摘要:互联网兽药销售对传统兽药经营模式造成了很大冲击,其具有辐射面广、交易方式多样且隐蔽性强、资金转移快、人员身份认证不实、监管法律与机制滞后的特点,增加兽药监督执法的工作难度。河南省主动适应形势,健全管理规范,深挖线索证据,建立互联互通合作机制,查处了大批互联网兽药案,积累了新形势下网络兽药案查处经验。这提示,互联网兽药案件监管应完善顶层设计,加强法律宣贯,严格监督执法。

随着互联网及其衍生行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兽药经营模式受到冲击,经营形式呈现多样化,互联网兽药销售在给公众带来便捷的同时,因其辐射面广、结算方式灵活、隐蔽性强等特点,也成为了不法分子进行非法销售假劣兽药的重要途径,这给兽药监督执法工作也带来了较大困难。近年来,河南省主动适应互联网兽药经营新形势,勇于实践创新,在打击互联网兽药经营违法行为方面先试先行,不断积累经验,现与同行分享交流。

一、互联网销售兽药的特点

1、交易平台多,涉案金额大

目前,互联网订货方式多以淘宝、QQ、微信朋友圈为主,通过电脑、手机即可进行交易,交易平台的多样,监管难度增加。网上交易对象广泛,涉及不同年龄和阶层的人员,人员数量和交易金额庞大,涉及的网络体系庞大,2017年以来,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共查获的此类案件13起,涉案金额少则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

2、交易方式多样,隐蔽性强

网络销售兽药的运输方式,主要包括货运、托运站、客车夹带、邮寄、航空运输等,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网络买卖双方无需碰面即可完成交易,隐蔽性较强,物流业的发展为假劣兽药运输提供了方便。

3、结算方式多样,资金转移快

互联网兽药销售结算主要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或信用卡、账号(存)汇结算,一般卖家有多个账号信息,一旦案发,不法分子资金转移快。

4、卖家身份认证制度待健全

市场经济要求经营者诚实、信用、守法经营,前提是卖家身份必须合法真实。执法实践中,发现不法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交易的特点,以违反经营规则或者逃避法律责任为目的,向相关登记和网络管理机构提供假身份信息。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工商管理部门查处时,往往是查无此人或者人去楼空;不法经营者也有通过转换经营场所和更改用户名称的方式,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这种易变性和流动性的经营特点,给监管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

5、联合执法机制建设不全

一是互联网案件与传统违法违规行为相比,具有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涉案人员网络复杂等特点,畜牧执法部门运用传统技术手段和监管方法,难以取得较好的监管效果。

二是缺乏联动执法机制。国家工商总局于 2014年5月发布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公告,明确了网络平台管理和维护主体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由于网络销售兽药行为涉及的经营和消费群体复杂,违法行为和监管职责涉及到工商、畜牧、公安、网络经营管理等主体,且现有法律对各机构的监管职责规定不明确,联动执法缺乏有效约束,无法形成有效联动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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