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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的思考

时间:2017-12-09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张朝明、吴晗等 - 小 + 大

       2 现行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屠宰检疫承揽全责,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错位首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食品生产经  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屠宰企业对其  产品质量负责,这既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也是企业应担的社会责任。其次,屠宰检疫作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主要是检查肉品是否存在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但由于缺乏对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了解,一些地方错误地将只经过检疫、没有经过肉品品质  检验的肉品称为“放心肉”,导致屠宰企业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而往往由屠宰检疫承揽全责,混淆了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责任,造成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错位。此外,由于屠宰检疫,特别是宰后逐头、逐岗检查的工作量大,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不把大量官方兽医投放到具体的屠宰检疫工作中,而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和养殖等动物卫生风险较高环节的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职带来了巨大风险 。  
      2.2 肉品品质检验开展情况不一,肉品质量安全  责任主体缺位  一是在同一屠宰企业,同一屠宰线上,对每一头猪,如果均由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由屠宰  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员实施检验,那么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责任很难区分,容易相互推诿 。目前,  许多屠宰企业(特别是小型屠宰场点)仅有官方兽  医实施同步检疫,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形同虚设。二是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在制度设计上本应各有侧重,但现行的《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  909—200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  27 号)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在工作流程和要求上有大量交叉  重复的内容,既不便操作,又浪费人力物力。三是少数屠宰场以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实  施检疫为借口,推脱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检验设  施设备方面,投入严重不足,长期停留在“一刀一钩”,单靠肉眼观察进行品质检验的水平,在农残、  药残、重金属、抗生素、激素等有害物质检测方面  基本空白,因此难以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

       2.3 卫生检验未有效开展,肉品质量安全存隐患  根据现行屠宰管理法律法规,卫生检验是与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并驾齐驱”的一项检验制度。《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屠宰的卫  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但在实际操作中,卫生检验并未开展。一方面,现行《食品安全法》没有关于“卫生检验”的具体规定,法律与法规之间的“接口”并不紧密。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并未依照《食品安全法》中“食品 验”的内容,制定和实施卫生检验的规章、标准和执行细则,卫生检验实际上名存实亡。  

       3 完善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的思考
       3.1 企业自检,官方监督  厘清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  责任,是有效实施屠宰检验检疫的基础。屠宰企业是屠宰产品的生产主体,应对屠宰产品的质量安全  负责。对于涉及质量安全的病害、肉品品质和卫生  指标等,均应由屠宰企业实施检验并检验合格,官  方兽医则应主要发挥监督作用,承担监管责任。 开展屠宰检验检疫,一是按照现行《动物防  疫法》的规定,继续实行屠宰检疫制度,对检疫的内容、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强化屠宰检疫的监督把  关功能,将检疫技术性操作交由屠宰企业负责。二是整合屠宰环节的卫生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实行  新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的内容包括屠宰环节涉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生物性、化学性风险物质  和肉品品质指标,以强化屠宰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对企业检验人员的监管。按照国务  院的有关要求,将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纳入统一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资格进行管理,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明确检验人员必须依规程检验,对检验结论负责,对违规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屠宰厂 负责人和检验人员均要给予处罚,甚至禁止从业。
      3.2 协同监管,全程可溯  
      3.2.1 整合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3.2.1.1 形成与上游养殖环节的监管合力。安全的畜禽首先是“养出来”的,而不是“宰出来”的。如果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没有得到保障,仅靠屠宰  环节的检验检疫,难以全面防范上游传导的诸多风  险。要以强化养殖档案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出栏补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动态情况。要从源头控制兽药残留  风险,加大对风险大、隐患高兽药的监督抽查力度,  重点打击兽药违法添加、制假售假、违规使用等行为。要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和报检制度实施检疫,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离开饲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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