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29 点击: 次 来源: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1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平和县某畜牧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2#沼气池中的废水,通过白色PVC管道流到该养殖场果园的墙壁缝隙中,最终汇入溪流排入外环境。监测人员在该养殖场废水沉淀池、西侧露天暂存池、果园墙壁缝隙出口、溪流旁山体缝隙出口、溪流上游方向共采水样5瓶。 经监测地表水水质,溪水上游方向水样属地表水Ⅱ类水质;经监测养殖废水水质,溪流旁山体缝隙出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已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此,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6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案件分析 该养殖场以外墙裂隙渗水这类隐蔽方式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后,2025年9月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2.7万元罚款。 三、处理情况 1.2025年6月16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合作社下达《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2025年9月12日,向该养殖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2025年9月19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养殖场业主环保法律意识淡薄。作为畜禽养殖经营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偷排漏排,提高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以实际行动守护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处理依据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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