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15 点击: 次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一、射洪市文某经营未按规定检疫鲜猪肉案 2025年6月10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后,对射洪市官升镇市场一猪肉摊位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鲜猪肉18.19kg,猪胴体上面未见检验、检疫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检验检疫票据。经进一步调查,涉案鲜猪肉是当事人前一天在射洪市洋溪镇一农户家以1900元价格购买的生猪,自行宰杀后对外销售,该批猪肉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鲜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鲜猪肉18.19kg;2.没收违法所得436元;3.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436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源于群众电话投诉,执法部门快速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成效,回应了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切,推动“监管部门主导、社会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主动公示检验检疫证明,杜绝销售未经检疫、来源不明的肉类产品。 二、大英县某羊肉串店以虚假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案 2025年3月19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大英县某羊肉串店在美团APP销售的“烤小串牛肉一把”产品描述为牛肉,实际疑似是鸭肉。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精品小串”10把(20串/把)。经进一步核实,该产品在其网店的食品名称为“烤小串牛肉一把20串”。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产品查实的销售金额共计165.0元。后经执法抽检,上述“精品小串”检测为鸭肉成分。当事人将鸭肉小串宣称牛肉小串在美团APP进行展示和销售,网店所标注的食品信息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以虚假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元、罚款16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查办取得了显著治理成效与积极社会影响。从行业治理来看,案件以点带面形成强力震慑,向餐饮行业释放了“诚信经营”的明确信号,倒逼同类经营者自查自纠,规范食材标注、宣传话术等经营行为,有效遏制了餐饮行业虚假标注、以次充好等乱象。在社会层面,案件通过公开通报强化了普法效果,让消费者明晰维权路径,也让经营者知晓违法代价,增强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和公平交易的关注。 三、大英县某卤菜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案 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大英县某卤菜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场所现场查获2瓶瓶身标识名称为“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 配方9”(日落色,净含量/规格:500g)的食品添加剂。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为了让卤制出来的牛肉颜色上更黄亮一点,看起更有食欲一点,无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关于日落黄使用范围的规定,违规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制售卤制牛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元、没收2瓶“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 配方9”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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