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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饲料企业违规添加遭“十倍重罚”

时间:2025-09-23    点击: 次    来源: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农(饲料)罚〔2025〕23号

当事人:重庆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8D5X

一、违法事实依据

当事人重庆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药物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重庆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生产的“种兔配合饲料 I A10”饲料产品50袋,每袋40kg,共计2吨。当事人该批饲料的单价是每袋85元,销售定价是每吨2125元。当事人重庆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优惠政策是买家购买24袋,公司赠送1袋。当事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关胜兔场销售了24袋,赠送了1袋,共计1吨。2025年2月20日又向关胜兔场销售了24袋,赠送了1袋,共计1吨,每袋价格85元,销售金额共计4080元。抽取样品后剩余的一袋饲料产品已于2025年2月20日作为赠料赠送给买家(关胜兔场)。当事人2025年2月13日生产的“种兔配合饲料 I A10”数量共计2吨,根据销售定价每吨2125元,货值金额为4250元;违法生产的产品已销售完,违法所得共计为4080元。

当事人重庆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生产的“种兔配合饲料 I A10”饲料产品,在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2025年2月19日的监督抽检中(检验报告编号:SL25CJ0178)检出莫能菌素,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并申请了复检,经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复检(检验报告编号:复SL25CJ0178),检验结果为39.9μg/kg,判定值为不得检出,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没有异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联系了关胜兔场召回此批饲料产品,但关胜兔场已经使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查,当事人用于生产2025年2月13日此批“种兔配合饲料 I A10”饲料产品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早已用完,已无库存。

以上事实,其主要证据如下:

1.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检验报告(编号:复SL25CJ0178)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邬*洪身份证复印件1份。

5. 检验报告(编号:SL25CJ0178)复印件1份。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7.邬*洪询问笔录1份。

8.当事人原料仓库现场检查照片2张。

9.生产配方指令复印件1份。

10.成品入库明细汇总表复印件1份。

11.销售提货单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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