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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饲料企业违规添加遭“十倍重罚”

时间:2025-09-23    点击: 次    来源: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重庆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药物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此前已生产的商品饲料可流通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和“自2020年7月1日起,原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第220号废止。”之规定,当事人2025年2月13日生产的“种兔配合饲料 I A10”饲料产品中含有莫能菌素的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之规定。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6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本案货值金额为4250元,适用条件“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违法情节定性为“一般”,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八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重庆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2月13日生产的“种兔配合饲料 I A10”中使用药物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080元;

2.处罚款37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410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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