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8 点击: 次 来源: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八、相关处罚 88、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9、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0、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1、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2、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3、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5、无害化处理场生产经营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96、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97、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98、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9、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00、运输动物不经指定通道进入、过境我省,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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