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8 点击: 次 来源: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43、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有什么后果? 答: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法律责任。 44、养猪场(户)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或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出栏生猪能否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养猪场(户)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或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5、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为官方兽医驻场检疫提供哪些条件? 答: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检疫室及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46、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是什么? 答: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分别是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和非洲猪瘟自检制度。 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要求各地要在生猪屠宰厂(场)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生猪屠宰厂(场)要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 非洲猪瘟自检制度要求生猪屠宰企业要严格依据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要求,按照“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 47、生猪屠宰企业未进行非洲猪瘟自检能否出具检疫证明? 答:不能。对于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生猪产品,都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无害化处理 48、谁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答: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49、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方法有哪些? 答: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采取焚烧、化制、高温、深埋、化学等方法进行处理。 50、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的,触犯刑法吗? 答:触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规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四、车辆备案及运输 51、哪些运输车辆需要备案? 答: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均需备案。 52、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规定,并通过承运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53、生猪运输车辆如何进行网上备案? 答:第一步:关注微信公众号“96605畜牧兽医服务”。 第二步:申请人在“96605畜牧兽医服务”公众号——个人中心——运输备案——我的备案中使用“新增备案车辆”功能。填写备案信息、上传佐证照片。 第三步:在确保所有信息无误的情况下,点击保存,在弹出页面中点击确认,提交备案信息,等待审核结果。 第四步: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推送至微信公众平台,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平台查看审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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