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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01-16    点击: 次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2年,海南省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聚焦农产品质量、农资打假、品种权保护、动物卫生监督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强执法办案,依法查处农业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有效震慑不法分子,营造良好的守法经营环境,现将典型执法案例公布如下。

一、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蔡某某、朱某某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2022年1月,根据海南日报舆情快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省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公安厅成立联合专案组,组织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和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对海口某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协议合作对象海南某畜牧有限公司的业务委托人蔡某某为达到从宁夏固原市引进活体肉牛进入海南的目的,通过外省中介人员朱某某,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官方兽医孙某某处非法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因当事人蔡某某、朱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该案已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官方兽医孙某某已由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当地纪检部门立案查处。

二、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覃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2年6月,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畜牧兽医局、老城镇政府开展巡查检查。在对覃某某经营的养猪场进行检查时,覃某某表示其近期销售仔猪时未检疫。经查,覃某某于2022年4月28日至5月3日从湖南省郴州市某农牧有限公司“点对点”购进1912头仔猪,于6月3日至6日销售仔猪1514头,销售时仔猪未检疫,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货值为454200元。2022年11月,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覃某某处罚款363360元。

三、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郑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年4月,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该县西门社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一个未经批准设立的生猪屠宰点,现场查获358公斤猪肉及相关屠宰工具。经查,当事人郑某某供认其屠宰的猪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涉案猪肉货值共计14463.2元。由于郑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当地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该案尚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6月,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郑某某关闭屠宰场所,没收涉案的猪肉和屠宰工具,并处罚款144632元。

四、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陈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年1月,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光坡镇执法中队在光坡镇港坡村开展突击检查,发现陈某某私自设立的生猪屠宰点正在从事屠宰活动,现场查获1头已屠宰生猪。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价格鉴定,陈某某屠宰的生猪货值为2381.4元。2022年3月,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陈某某关闭私设的屠宰点,没收涉案的生猪产品和屠宰工具,并处罚款50000元。

五、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畜禽养殖场未建立用药记录案

2022年1月,根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派执法人员对该市东阁镇某畜禽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未建立用药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7月,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某畜禽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张某某非法储存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1年12月,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在该县千家镇开展联合执法,发现张某某的芒果种植基地储存有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毒死蜱及大量的“芒果专用”农药和“三无”农药产品。经抽样检测,“芒果专用”农药和“三无”农药样品中含有甲拌磷、乙酰甲胺磷、甲胺磷等禁用农药成分。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随后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2022年11月,张某某因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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