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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蛋药残超标案的有关思考

时间:2021-12-1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周子涵 - 小 + 大

摘要:禽蛋兽药残留超标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本文梳理了禽蛋兽药超标相关案件查办的方法步骤,通过数据建模和量化分析指导的方式,推演违法行为发生时间,预判禽蛋药残消除时,指出了调查取证的重点,梳理分析了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可能涉及的罚则事项,较为完整地呈现了办理禽蛋药残超标案的思考过程和执法要点,并对监督抽检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关思考,以期为执法人员迅速打开案件缺口,理顺案情经过,做好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近年来,禽蛋中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屡有发生。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拿到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或一罚了之,或无从下手,特别是自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许多岗位经历了人员调整或轮换,导致部分一线执法人员专业技能不足,亟需专业的执法辅导。本文就如何运用禽蛋药残检测数据报告,有针对性地指导执法办案等有关内容作简要分析。

1 监督抽检

根据农业农村部指导意见,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能已交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而行业监管和监督抽检工作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发起部门的层级不同,监督抽检通常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层次,但抽检过程缺少统一的规范标准,造成许多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瑕疵。

1.1 监督抽检的常见问题

主管部门在样品采集阶段,通常不主动记录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抽检方案的执法过程,所抽检样品也存在“替样”问题。如:将种鸡蛋当成商品蛋采集,或在一个栋舍内采集多批次样品等;在样品封装过程中,也常出现未在现场混样分装、未经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样品状态、未按规范冷链标准保存样品等问题。在检测结果告知阶段,经常出现样品检测期限过长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抽检任务、未使用 EMS 等规范渠道送达法律文书、未记录行政相对人签收状态等问题。在移送药残超标违法线索时,有的仅转办上级文件通报,有的仅转交检测报告,使得执法人员很难对前期监督抽检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如果盲目办案极易引起行政败诉。

1.2 监督抽检的审查

农业领域的监督抽检属于广义的行政执法活动,一旦程序违法或效力瑕疵极有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结果不成立。在执法实践中,建议采用“抽检计划 + 抽样单 + 检测报告 + 检测结果告知回函”四同步的模式进行移交。执法人员应当至少从 7 方面进行审查:①抽检样品是否在监督抽检计划内;②检验项目是否在抽检计划中列出;③抽样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④当事人是否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⑤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相关检验资质;⑥检测报告是否已经送达当事人;⑦检测报告是否已经超过结果异议期,或复检是否仍判定不合格。凡有 1 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补充材料,以避免陷入程序违法的被动。

1.3 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受理和立案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检测报告的解读和分析

通过阅读检测报告,推演出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境,还原案件情节,这需要丰富的执法经验和较强的专业知识。

2.1 建立药残数据模型

禽蛋药残超标案件多发于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环丙沙星等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此类药物具有抗菌谱广、组织渗透性好、分布性好等特点,常被用于家禽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据大量临床实验数据表明,兽药残留的代谢趋势多为曲线回归方程,即在最后一次给药后达到峰值浓度,随着休药期的推移药残浓度呈对数下降趋势,最终在兽药典给出的休药期附近趋近于零。据吴波、谢恺舟等研究成果,恩诺沙星在体内的峰值约为 3 000 μg/kg,在停药 20 d 趋近于 0;氟苯尼考的峰值为 2 979 μg/kg,停药 11 d 趋近于 0;环丙沙星的峰值为 431 μg/kg,停药 10 d 趋近于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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