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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养殖场调入未经检疫生猪案例的评析

时间:2021-12-16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1年7月28日,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缙云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在联合检查工作中发现,壶镇镇左库村东弄生猪养殖场有涉嫌违法调入生猪的行为。

缙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中何某陈述:2021年7月17日从义乌市某猪场购买生猪55头,每头生猪2000元,货值金额共11万元,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也未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本人就用车运输到缙云县壶镇镇左库村东弄生猪养殖场饲养。

一、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何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缙云县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何某进行调查询问、现场检查、涉案物品拍照取证、关联证人询问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核实、确认。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2021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鉴于罚款金额较大,2021年10月9日,缙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违法案件进行重大违法行为案件集体讨论,同意对当事人作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1年10月14日,缙云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至此,本案顺利结案。

二、法律分析

当事人何某从事生猪养殖多年,明知国家调运动物的有关规定。主观上认为从本省内其他县市购买生猪饲养,不是直接送到屠宰场屠宰,不去申报检疫没有多大关系。因此,当事人就未去申报检疫、也未经检疫就擅自经营、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根据《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限期内改正的,对货主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0%-20%罚款”之规定,县农业农村局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实行动物检疫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畜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动物调运是发生疫病传播和蔓延的主要途径之一,严厉查处违法调运行为,是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环节。

1、打击非法调运行为决不手软。近年来,我县通过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监督执法等多形式相结合的行动,非法调运动物案件得到有效扼制,但个别心存侥兴心理的违法行为仍有发生,只有从严打击,才能取得明显成效。

2、大力宣传动物调运有关规定。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严格规定了调运动物及其产品备案、检疫、报验等一系列相关制度,只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才能更好营造依法治牧的氛围。

3、饲养、经营人员务必做到严格守法。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守法、合法”的生产、经营意识,决不能有麻痹思想,切实履行有关职责,人人为畜牧业发展构建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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