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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嫌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件评析

时间:2021-08-31    点击: 次    来源:兽医导刊    作者:朱振 吴运钊 - 小 + 大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在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的“心爱宠物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向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调查。经查,执法人员在该宠物医院现场发现1本动物(宠物)处方笺,其中6张上有与诊疗相关的记录,现场有与诊疗相关的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以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且未经兽医执业注册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为案由对负责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随后执法人员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并统计制作了《熊映科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且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违法所得统计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没有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且使用的处方签不符合农业部发布的《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要求,涉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和未在处方笺上签名。调查终结后,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适用合并处罚的原则对该案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长沙市养殖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九条“执行基准”第一项、第七十条“执行基准”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行政处罚的合并处罚原则(罚款金额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最终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26元、罚款4100元(3050元+11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和未在处方笺上签名的违法行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后本案执行终结。

二、案件评析

本案在合法性问题、证据方面、适用法律方面、程序方面、合并处罚原则方面和案卷制作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推敲,使案件圆满办结。综观全案,主要是把握好了以下几个方面:

准确取证 证据是行政案件定性的依据,准确取证是办好案件的重要环节。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一是对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现场拍照取证,复印处方笺、诊疗记录等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使得证据相互印证,以此确定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二是根据搜集的诊疗记录,制作《熊映科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且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违法所得统计表》,当事人签字确认,确定违法所得。

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认定对于案件的办理至关重要,既不能乱认定,更不能漏认定。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笔者认真研读法律法规,及时分析掌握的证据,发现本案中,当事人有4种违法行为,除本案中认定的两种违法行为,还涉及到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和未在处方笺上签名。实际上,结合我市《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执业兽医注册的要求和平时日常监管方面,此类案件一般会同时涉及上述几种违法行为,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认真搜集证据,充分研判,避免错罚、漏罚情况发生。

正确运用合并处罚原则 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关于合并处罚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本案参考卫生部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和咨询法律顾问后做出合并处罚的决定,供同行参考。

合并处罚的概念 所谓合并处罚是指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某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何程度的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合并处罚适用的三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本案中,行政相对人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故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可以认定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

二是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本案中,我所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4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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