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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1-08-26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刘正茂 - 小 + 大

摘要:本文结合安徽省东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的实际情况,展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探讨;簡要分析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具体措施:统一执法机构名称、整改农业行政执法机构、重新定位执法人员身份等,全面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促进农业生产良好发展。

一、农业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机构称呼不一致

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具有多样化,导致执法人员对自身岗位缺少正确认识;行政执法机构称呼具体表现为:农业农村局综合型执法大队、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农业执法大队、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并且在名称前有地区地名;此种现象表现出疏于管理的问题,难以树立行政执法威信,不利于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发展。

(二)执法单位性质不准确

行政执法单位目前作为行政类事业单位,而执法具有一定法律维护职能,事业单位性质并不准确,极易引起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农户与执法人员的冲突问题,不利于行政执法正常运作。

(三)执法人员身份定位不明确

基于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单位,其执法人员身份为事业编制人员,拥有参公身份的人员较少,不足5%;参公人员不足,严重降低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缺少公务员的执法队伍,难以保持良好的运作状态。

(四)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

基于执法大队事业单位性质、事业编制属性,所招收的工作人员具有良莠不一的综合素质;据统计,全池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数高达300人,本科学历人数在110人,没上过高中的人数在160人,拥有务农专业知识的人数在100人。

(五)执法人员职能界定不清晰

农业农村厅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权责内容,但是执法部门基于主客观因素影响,难以明确自身执法职能权责范围,相关历史性遗留问题缺少闭环操作。

(六)执法装备不专业

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规范》,实际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硬件设施不完善,缺少必备的工作条件;实际配套仅达成规范的1/5,处于严重不符合行政执法标准状态;具体应配置的硬件设备有:执法车、执法工具、办公设施等。

二、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统一执法机构名称

建设行政执法机构的名称标准化、形式统一化,树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权威形象;具体设置为:农业综合执法局;有利于行政执法机构权责清晰、提升工作效率、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合作,全面保障农业生产标准化、食品性能安全化。

(二)全面整改农业执法机构

整个农业执法机构,明确执法单位性质,让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工作方向,实现行政有深度、执法有力度;农业农村系统中具有多重生产机制,应细致划分行政执法权限;执法单位具体划分为:农业生产、畜牧业养殖、农机管理、水产监督等;通过细分执法单位职能,明确行政执法的工作性质,改善传统行政执法工作无从下手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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