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产品安全 > 动物检疫 > 文章

动物检疫工作100问——落地管理篇

时间:2021-06-28    点击: 次    来源:吉林畜牧兽医局    作者:动物卫生监督所 - 小 + 大

75、生猪养殖场(户)在引种和补栏时要注意什么?
答:要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在引种和补栏时不购买无检疫合格证明、无牲畜耳标、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未使用备案车辆运输,或价格明显偏低的种猪和仔猪。
76、生猪屠宰企业要严格入场查验,不得收购、屠宰哪些情形的生猪?
答: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违规调运生猪的,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77、从外省引进用于饲养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如何报告?
答: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78、从外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落地后如何实施隔离观察?
答: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下,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区进行隔离观察。其中,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向种用、乳用动物隔离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更换检疫证明。对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79、从外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需要进行审批吗?
答:不需要。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将此项审批项目取消了。
80、违规调运生猪,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需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调运生猪,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发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一篇:动物检疫工作100问——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篇

下一篇:动物检疫工作100问——无疫区管理篇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