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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第一批涉牧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时间:2021-04-07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公报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一、江苏省苏州市某渔药饲料店经营假兽药案
【案情摘要】2020年5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渔药饲料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经营标示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聚维酮碘溶液”,其标签说明书标示为“非药品”,但明确标明对水产动物有防治疾病等作用;标示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弧菌净”,其标签标示为“水体环境修复剂”,而说明书标明对水产动物有强力清除弧菌等作用。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标签、查询中国兽药信息网和询问当事人,确认上述两产品没有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法应按假兽药处理。经执法调查,当事人通过物流直接从厂家购进聚维酮碘溶液4箱、弧菌净1箱,认定违法所得175元,货值3800元。
【处理结果】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尚未销售的聚维酮碘溶液75瓶,弧菌净40瓶;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11400元。
【典型意义】兽药质量事关水产养殖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部分不法企业将依法应当按照兽药管理的产品以“非药品”等名义进行销售,故意规避监管,给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带来巨大隐患。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凡标称具有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都应当按兽药管理,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即生产经营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当按照假兽药处理。本案中,虽然涉案产品的标签标示其分别为“非药品”和“水体环境修复剂”,但执法人员通过检查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有关“作用用途”“适应症”“功能用途”的表述,发现其明确标明对水产动物细菌、病毒、真菌及各种肠虫具有抑制、杀灭或清除功能,依法认定其属于兽药。通过查询中国兽药信息网和询问当事人,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确认上述两产品均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遂按照经营假兽药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准确履行了执法职责。本案就相关产品的定性和处理,对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同类违法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二、江苏省苏州市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案
【案情摘要】2020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苏州市某饲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对存放在该公司成品仓库的4%生长肥育猪前期复合预混合饲料进行了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抽检饲料中赖氨酸含量仅为2.28%,与标签标示的含量不符。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时立案,查明该批饲料共2.24吨,货值金额9116.8元。当事人在收到产品检测结果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赔偿客户损失。
【处理结果】苏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及《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础》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116.8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饲料标签包含了饲料产品的成分、质量、标准等关键信息,具有介绍产品、指导养殖者购买使用的作用。饲料有效成分与饲料质量直接相关,我国饲料管理法规明确要求饲料有效成分实际含量应当与标签标注含量相符。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饲料有效成分含量大幅低于标签值,违反了饲料管理法规要求,严重损害养殖者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饲料抽样送检,发现问题饲料后及时立案查处,有效防止了问题饲料流入市场,保障了养殖者利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调查,主动赔偿客户损失,农业农村部门对当事人依据相关自由裁量基准予以从轻处罚,为类似案例处理提供了参考。
三、湖南省长沙市肖某、黎某未经定点屠宰许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案情摘要】2020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农业农村部门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影响恶劣。长沙市农业农村部门立即行动,组织执法人员先后七次蹲点摸排和暗访调查,发现某非法设立的屠宰场违法屠宰的生猪数量较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遂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出入车辆的大数据分析、卡口视频资料及暗访视频等研判,认定当事人涉嫌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经周密部署,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一举打掉该非法屠宰场,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肖某、黎某等涉案人员7名,查获生猪3头、生猪产品314.5千克以及刀、勾等作案工具若干。
【处理结果】2020年10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认定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生猪屠宰监管, 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猪肉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猪价高企情况下,受高额利润驱使,生猪屠宰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度大,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在前期摸排基础上,判断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获取了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关键证据,顺利侦破了案件。需要指出的是,为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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