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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1-04-10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摘要: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严格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以及科學的技术方法对动物疾病的发生进行预防,防止动物疾病从一个地区传播到另一个地区,属于是一项具有极强技术性和政策性的行政执法工作。但是在一些地方,动物检疫监督执法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中就针对这些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解决对策进行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 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对策
  1 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1.1 农村散宰检疫需要进一步改善
  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生猪定点屠宰以后,在定点的屠宰场进行屠宰检疫,由于具有数量集中、环境好、收费有保障等特点,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对于那些较为偏远的地区,由于其路途远,交通运输不方便,因此,很难采取定点屠宰的方法。而且,因为这些地方经营不集中,较为分散,屠宰量又很少,就导致了检疫执法的成本过高。
  1.2 人们的防疫意识偏低
  有些地方的畜牧兽医部门的思想当中,一直存在着“重防疫,轻执法;重许可,轻监管”的意识,这些兽医部门一直都认为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只是动物防疫工作的一项补充工作,只有上级有关部门要来检查,或者是已经下发文件要求进行动物检疫监督执法时,他们才会去进行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而且,由于动物监管的数量很多,而且监督范围很广,这就使得监管的难度变得非常大,导致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真正落实。
  1.3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及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并没有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进行更新与完善,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法律的震慑,使执法工作人员在进行动物检疫监督执法过程中,找不到可以依据的法律。例如:对于调进乳用动物继续饲养情况就没有一项十分明确的规定,也正是由于有了这些问题,才会使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和阻碍。加上目前动物检疫技术规范缺少国家标准,所以,在整个动物检疫监督执法过程中,没有一项明确的规范标准来进行解释,缺少一定的强制性措施,极大影响了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1.4 地方的监督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偏低
  有些地方的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普遍偏低,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基层地区监督执法人员的年龄出现了严重的老龄化现象,这些人员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不强,所以,他们的专业技术也就显得比较落后。没有采用最先进、最新的防疫技术,所以才会使得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最终效果不理想。第二,监督执法不严格。在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中,有些监督执法工作人员会出现执法漏洞,对于没有经过检疫的肉品或死肉品,并没有进行及时的查处,而对于消费者及群众的投诉,也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解决。
  2 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2.1 完善配套的保障政策
  在接下来的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当中,必须要坚持“谁处理,补给谁”的基本原则,建立一套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各个乡镇也要对病死畜禽的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实际处理成本等各项成本因素进行综合的考虑,制定相应的财政补给政策和收费政策,保证无害化处理厂能够正常运营。还要把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助范围,有之前的规模养殖场扩大到生猪的散养户。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建设用地,也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并优先予以保障。可以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归纳到农机购置的补给范围当中。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当做是保险理赔的基础和前提,无法确认为是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坚决不能予以赔偿。
  2.2 明确工作责任
  首先,要加强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把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及个人定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要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时汇报畜禽死亡处理的实际情况。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抛弃、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鼓励大型的养殖场及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也可以接受委托处理,对地方人民政府手机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有偿的无害化处理。其次,要真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个乡镇政府要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起总体责任。如果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地发现了病死畜禽,要由当地政府组织集中处理,如果在城市的公共场所或农村发现病死畜禽,要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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