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12 点击: 次 来源:长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作者:李熙,罗冬生 - 小 + 大
3.4 出台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应尽快出台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出台相关的动物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规范辖区内的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运营等工作,促使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3.5 厘清责任分工 明确各级政府和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企业、屠宰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动物诊疗机构等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厘清无主动物尸体收集处理主体责任分工,把打捞收集无主病死动物尸体作为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其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无主动物尸体在乡村或者城市非公共区域发现的,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清理;在城市公共区域发现的,由发现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在江河、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由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 3.6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加工病死动物(动物产品)等的违法行为。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打击非法处理病死动物、非法屠宰违法行为过程中,对发现病死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案情及时向公安移交,公安部门应依法受理,确保法定职责的有效履行。弃置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每头(只)按同等重量健康活体正常货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未执行无害化处理工艺,责令按正常工艺重新处理,处 1 000~10 000元罚款。非法出售处理后副产物按收入的 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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