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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模式分析

时间:2018-07-06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李雪松 - 小 + 大

摘要 :为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安徽省通过强化制度建设,规范疫苗采购及调拨使用、变更疫苗费用结算单位,建立疫苗管理系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第三方审计等措施,有效规避了采购风险,降低了疫苗管理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疫苗招标采购环节多、程序复杂,每年疫苗中标供应商变数大或供应商单一,疫苗经费配套政策缺失等问题的分析,从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提高“先打后补”比例,设立第二中标供应商,制定疫苗经费配套政策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

2001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动物免疫是一项强制性措施。近年来,随着“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有效实施,在减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养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取得了积极作用。安徽是养殖大省,在强制免疫管理创新及“先打后补”试点推进方面做了诸多有益尝试。此外,安徽省每年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投入费用均超过1亿元。如何用好专项资金,如何规范疫苗采购、调拨、使用和报废处理,安徽省在此方面作了积极探索。

1 主要做法

1.1 加强制度建设

2016 年前,安徽省实行省级统一制定疫苗采购计划、招标采购、调拨储备疫苗、结算和支付疫苗费用的模式,但在多次检查和审计时发现,疫苗管理缺位、疫苗损耗和浪费现象较为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安徽省农委和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继续保留省级招标采购的基础上,对疫苗采购计划制定、调拨储备和经费结算进行重大改革。通过改革,各地疫苗管理更加规范,过期报废现象明显减少,得到了各级农牧部门、村级防疫员和养殖户的肯定和好评。

1.2 规范流程

1.2.1 疫苗采购计划确定 

疫苗采购计划实行县级测算、市级审核、省级核定,即县级农业部门依据主管部门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免疫程序、使用疫苗品种和剂量,综合测算本年度分品种疫苗需求数量,结合上年度疫苗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疫苗采购计划,联合上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市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疫苗年度采购计划,并于当年 1 月 15 日前联合行文报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疫苗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当年招标采购数量。

1.2.2 疫苗招标采购 

招标工作由省财政厅委托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实行综合评分法(技术分占 60%,价格分占40%),把疫苗效价、黏度和使用的佐剂等影响疫苗质量的参数作为技术分中的疫苗质量得分依据,把供应商承诺提供的疫苗有效期、送货地点、应激反应处置等作为技术分中售后服务的得分依据。所有评标活动均由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

在专家评审时,省农委可委派 1 人作为用户方代表参加。招标完成后,由省农委与中标供货商签订中标合同,并由省农委将中标信息通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由市级农业部门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进一步明确供货数量、供货时间、送达地点等具体内容。同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中标供货商按照中标数量的 10% 为用户方免费代储应急疫苗,避免实物储备造成疫苗过期报废。

1.2.3 疫苗调拨 

市级农业部门制定疫苗调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通知疫苗中标供应商调拨疫苗。疫苗中标供应商接到市级农业部门的疫苗调拨通知后,将疫苗送达按合同约定的指定地点(市级或县级),并提供该批次疫苗批签发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以及注明该批次疫苗基本信息的送货单。

每市年度实际调拨的品种、数量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出申报采购数量的 10%。确需追加疫苗调拨数量超出年度疫苗采购计划 10% 的,由市级农业、财政文件联合行文上报,经省农委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后,由各市从中标供应商储备的疫苗计划中调拨。

1.2.4 疫苗使用管理 

疫苗发放、使用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有计划地申领、分发和使用。村级、镇(乡)、县逐级申领和发放,不得越级领取和发放疫苗。对废弃疫苗瓶实行回收制度,由村级防疫员和规模养殖户免疫注射后收回,上交所在地乡镇动物防疫机构统一处理。对疫苗报废处理,实行报批制度,由县级(含)以上农业部门书面报,经县级(含)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处理,同时报上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1.2.5 经费筹措和支付 

中央和省级防疫经费到位后,由省农委根据各市疫苗采购金额提出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打包切块下拨到各市。各市根据中央和省级经费及市、县级经费落实统筹安排,并由各市根据疫苗中标价格和实际调拨数量,与疫苗中标供应商结算并支付疫苗采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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