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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经执业兽医注册从事诊疗活动案引发的思

时间:2018-04-07    点击: 次    来源: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作者:陈振宇 - 小 + 大

1 案情简介

2017 年 9 月 17 日,成都市某区执法人员在辖区花鸟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摊位的当事人曾某正在为犬只做声带切除手术,曾某称做犬只声带切除术的目的是降噪,防止犬扰民。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曾某未取得兽医执业资格,也未办理兽医执业注册及《动物诊疗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当日,曾某已为 6 条犬(50 元 / 条)做了声带切除手术,共收费 300 元。调查完成后,当地动监所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不足 500元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 罚款 1100 元;2. 没收违法所得 300 元。9 月 26 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本案至此终结。

2 该案引发的思考

2.1 犬只声带切除术是否属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诊疗”范围

《动物防疫法》未对“动物诊疗”的范畴做出明确界定,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由此可见,以降噪为目的进行犬只声带切除术既不属于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范畴,也不是动物绝育手术,那是否包含在“等经营性活动”里面呢?

探讨如下:类似于为了美观而给雪纳瑞犬“竖耳”;为不遮眼睛而给沙皮犬去眼部皮肤褶皱;为避免狩猎时在灌木丛中受伤而给可卡犬进行断尾等,都与以降噪为目的进行的犬只声带切除术一样,属于宠物医疗美容的范畴。宠物医疗美容是否属于动物诊疗,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笔者查阅了卫生部关于人的医疗美容的相关规范,《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另,该办法第八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分别对美容医疗机构的注册准入、从业人员条件、处罚内容进行了规定。由此可见,人类的医疗美容与医疗一样:1. 从事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 从业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3. 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4.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

此外,我国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中,也对宠物诊疗做了扩大解释,如《上海市宠物诊疗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宠物诊疗,是指从事宠物临床诊治、咨询服务和宠物保健等兽医职业活动。”;《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单位和个人设置的从事家畜家禽及实验、观赏、演艺、家养野生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及动物阉割、保健等工作的机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办法》第二条中的“等”包含了宠物医疗美容,我们应将其纳入动物诊疗的范畴,从而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2.2 该案是否适用《动物防疫法》中“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案件集体讨论时,本案执法人员认为《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罚则,它对应的禁止性规定是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这里 “机构”二字从字面理解应指单位,而本案当事人是个人,所以不适用该条款来处罚。但笔者认为,这里的机构应该扩大解释包含个人。以成都市为例,个体工商户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约占全市申办比例的 80%,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依据 2015 年 2 月 4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界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推断为个人。由此可见,如不将“机构”扩大解释为包含个人的话,就不仅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否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兽医主管部门不能为个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这也意味着全市近80%的动物诊疗机构无法继续经营,这显然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理行政”相抵触。

2.3 该案如果根据《动物防疫法》中“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同时处罚同一当事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本案的法律适用关键点是分清是“一事”还是“两事”,笔者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存在 2 个违法行为:一是“无证经营”,侵犯了动物诊疗从业市场的经营秩序;二是“无证行医”,侵犯了国家对执业兽医的管理秩序及就诊宠物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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