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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引发的思考

时间:2018-04-20    点击: 次    来源: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作者:孟伟,马文涛 - 小 + 大

2013 年,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原由商务部门承担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转至农业或畜牧部门承担。2014 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28 号)要求,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74 号)明确将河南省商务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河南省畜牧局;同年 10 月,河南省商务厅与河南省畜牧局完成了职责移交;同年 11 月,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畜牧局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办〔2014〕388 号)批复,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总队)增设畜禽屠宰执法监督处。
1 案卷评查背景
自畜禽屠宰监管职能移交以来,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动迅速,主动作为,有力推进,不断强化执法办案,聚焦注水肉、添加“瘦肉精”等违法行为,畜禽屠宰执法工作成效明显。2015 年 1月至 2017 年 7 月,全省共办结屠宰行政处罚类案件 203 起。据了解,全国各地在执法案件评查方面做了诸多有益探索且成效明显。2017 年 9 月,按照农业部组织的生猪屠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要求,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精心组织,按照“各地自查、自行推荐、优中选优”的原则,推选了许昌、鹤壁、周口等市的 6 份案卷参评全国屠宰行政处罚类案卷评查。
2 案卷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整体来看,通过近年来执法人员的不懈努力,河南省生猪屠宰行政处罚案卷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明显提升。多数案卷法律适用准确,主体适格,执法程序合法,证据固定规范,裁量标准落实到位,案卷制作符合规定,执法文书应用规范,案卷质量得到很大提高。但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依然存在,需要在今后工作中着力研究解决。
2.1 事实不够清楚
一些案件调查不深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案物品的数量、价格、来源、去向等基本信息调查不充分,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未做到向上追溯,向下追查。
2.2 证据质量有待提高
证据意识不强,较明显的证据线索未进行调查取证;重口供轻其他证据,询问笔录制作质量不高,询问技巧欠缺,关键问题没有体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不规范,违法现场情况记录不完整;采集证据不规范,未见提供人或当事人盖章或签名捺印并标明采集时间;现场照片没有情况说明、没有违法行为发生地整体照片、没有搜集人员和当事人确认,证明力较弱。
2.3 程序不够规范
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回避权;复议机关告知不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未体现亮证执法;未达到听证条件,却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2.4 法律适用方面
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导致法律适用错误;适用法律未具体到款项,款项称谓混淆不清;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种类,而写进了行政处罚决定。
2.5 罚缴分离方面
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局不能共用一个账户;票据填写不规范,交款人应填写当事人,不能填写为具体办理的人员;执收执罚单位和执法主体不一致。
2.6 文书制作不够规范
格式文书未删去相关提示语或未作相应选择处理(尤其是查封、扣押相关文书),无需填写的部分未用斜线划去 ;处罚决定书等关键文书逻辑性、说理性不强,文字表达水平不高。
2.7 其他问题
对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处理;没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或情况说明,罚没物品去向不明;复议机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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