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的强制扑杀政策与措施 我国现行重大动物疫情强制扑杀政策主要由国家立法、相关部委行政规章、各省地方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组成。《动物防疫法》第八章第六十六 条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该条文是现行各项强制扑杀政策基本的法律依据。 2016 年 7 月 21 日,农业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 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 2017 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通知》规定:“国家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在布病重疫区省份(一类地区)将布病纳入强制免疫范围,将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将马鼻疽、马传贫纳入强制扑杀范围。包虫病重疫区省份将包虫病纳入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范围。”《通知》明确,“建立扑杀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当前,根据养殖成本和畜禽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当提高国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标准调整后,猪维持 800 元 / 头不变;奶牛为 6 000 元 / 头、肉牛 3 000 元 / 头、羊 500 元 / 只、禽 15 元 / 羽、马 12 000 元 / 匹,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可参照执行。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补助比例分别为 40%、60%、80%。各地可根据畜 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及以往年度的相关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的强制扑杀补偿补贴一般都能达到 80%,养殖户自担 20%。政府补贴一般从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预算中列支。以青岛市为例,中央 财政补助 40%,剩余 60% 的补助资金由市与区市共同负担,其中,青岛市财政对平度、莱西市补助 60%,对即墨、胶州市和黄岛区补助 50%,对其他区市之补助,其财政自行负担。 2、存在的问题 政府对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适当补偿,是推进动物重大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从 2014—2016 年公布的全国小反刍兽疫疫情情况看,2014 年全国确诊疫 情 48 次,扑杀羊 53 886 只,推算政府补贴 2 694.3 万元。2015 年全国确诊疫情 16 起,扑杀羊 3 801 只,推算政府财政补贴资金 190.05 万元;2016 年全国 确诊疫情 8 起,扑杀羊 2 662 只,推算政府财政补贴资金 133.1 万元; 强制扑杀补贴预算一般年初就已确定资金额度,如果没有重大疫情发生,预算不能动支,也不能调拨使用,这降低了预算使用效率。如果发生较大的疫情,实际补贴金额就有可能超预算,政府只能申请追加预算,或干脆降低补贴支出,这难以达到净化要求,即存在着政府补贴“无灾不能用,有灾不够用”的窘境。 3 政府购买强制扑杀保险的可行性 2013 年 7 月 31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2015 年 8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提出“鼓励政府通过多种形式购买保险服务,充分运用市场化体制,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政府通过购买强制扑杀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受损养殖户提供资金补偿,是落实“新国十条”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小政府,大社会”改革目标的有益探索。 3.1 有利于保持财政预算的稳定性 政府每年以固定的财政支出购买强制扑杀保险,将重大动物疫情的公共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进行强制扑杀,补偿资金由保险公司支付,财政不需要再额外支出,这降低了财政支出的不可预见性,也避免了因预算不足而人为缩小扑杀范围、减少扑杀数量的问题,可有效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开展。 3.2 有利于放大财政资金的补偿效益 政府通过购买保险来提供公共服务,目的是充分利用保险的“放大器”效应,利用财政小资金 撬动社会大资金。假设政府强制扑杀保险的费率为1%,财政投入 100 万元,即可为养殖户提供 1 亿 元的保险风险保障,相当于将财政资金的补偿效益放大了 100 倍,整个地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也得到了强有力的支撑。 3.3 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有利于节约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实施强制扑杀,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人力资源、服务网络、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迅速完成保险理赔工作,将补偿资金第一时间支付到养殖户手上,帮助养殖户尽快恢复生产。政府也因为减少了相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降低了行政经费投入,节约了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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