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产品安全 > 监督执法 > 文章

当心宠物医疗潜藏法律风险

时间:2023-10-23    点击: 次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作者:张慧蓉 魏廉升 - 小 + 大

三、宠物医保理赔难

王女士因爱犬频繁得皮肤病住院治疗耗费大量财力,于是选择去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宠物医保。在医保理赔过程中,她按照赔付程序,将检测结果、治疗过程照片、诊断证明、药物清单等一系列材料上传后,被告知尚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发票,且要求发票中的日期要同费用明细清单(即诊疗)的日期一致。而王女士所去的医院却告知无法开具这种要求的发票。后来的几次理赔申请也都没成功,不是被告知不在医保报销定点医院内难以赔付,就是被告知医生开的药品并不属于报销清单范围。复杂且暗藏诸多变数的程序,让王女士的理赔之路陷入了“两头难”的境地。此外,保险公司以未告知更新宠物信息为由,要求出具更多资料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以案说法:不少宠物主人深有感触:带宠物看一次病,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如今,宠物看病贵的问题困扰着不少人。在需求端的刺激下,一些保险公司嗅到商机,纷纷推出宠物医保产品。宠物医保在我国尚处发展初期阶段,目前市场鱼龙混杂,很多人易被宠物医保较为低廉的保费所吸引,盲目投保,实则并未完全看清其中的医保条款,理赔时常常碰壁。经调研,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医保报销时宠物医院告知无法开具发票、不在医保报销定点医院内无法赔付的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实际生活中,宠物医疗保险合同多为制式合同,其中部分格式条款有时可能潜藏陷阱。消费者应充分了解合同中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条款,明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法官提醒:针对此类情形,消费者在投保前应对宠物医疗保险进行多方筛选,尤其注意产品形式、病种限制、保障地区、指定定点医院、免赔额、赔付比例与最高赔付限额、赔付材料手续等条款细节的约定,并对自身宠物所涉医疗风险进行预估,选择合理的保险项目。

四、过度医疗现象时有发生

周某委托万某将一只患病的拉布拉多流浪犬送往某宠物服务公司处治疗,并以万某的名义与宠物服务公司签订《住院协议》,对紧急情况下宠物公司的处理权限以及托付医疗费的治疗停止情形均做出明确规定。宠物公司在收治案涉拉布拉多犬后,对其进行治疗并提供住院、饲养等服务,周某后来以该犬病情无好转为由将其带走,并支付服务费45000元。不久后,周某将该犬送往另一处宠物诊疗场所进行治疗,一段时间后疾病治疗效果明显,治疗结束时周某支付费用1050元。由于两次治疗在效果及价格方面存有较明显差别,周某以第一家宠物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项目不合理、采取非合理的诊疗手段骗取其服务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退还诊疗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并未就犬只的诊疗项目、服务价格做出明确约定,宠物服务公司也未就价格向周某履行应有的通知义务。在此前提下,该公司对案涉犬只治疗近一年,花费45000元,期间犬只病情反复;而在另一同类机构就诊3个月,花费1050元即明显好转。最终法院认定宠物服务公司向周某收取的费用明显高于通常标准,判令其退还部分费用。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随着宠物医疗的井喷式发展,也带来了收费项目不一、收费标准不透明、资质不过硬等现象,同时潜藏着过度医疗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万某与宠物服务公司所签订的《住院协议》中虽然并未就服务项目以及价格做出明确约定,但从实际来看,宠物公司所提供的诊疗服务与同类市场标准下的价格相差甚远,且治疗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可以认定宠物服务公司提供的诊疗服务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应当酌情退还周某部分诊疗费用。

上一篇:以鸭肉充牛肉,偷梁换柱被审判

下一篇:“毒鹅肠”!抓获2人涉案500万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