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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56 种行政处罚汇总(上)

时间:2022-05-0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 案由

1.1 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1.2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 案由

1.1 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2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3 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剂;

1.4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剂。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 案由

1.1 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2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3 生产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1.4 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1.5 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1.6 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1.7 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1.8 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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