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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和新法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巨变”

时间:2022-01-1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4、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长期以来,逃避检疫、违规调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对规范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原有法律对违法违规的处罚较轻,难以对违法违规人员形成有效震慑。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国发生以后,部分地区受疫情影响难以调出生猪,而一些消费大省由于缺乏生猪、价格飙升,造成巨大的生猪价格差。部分违法违规分子因为巨额利润铤而走险,千方百计逃避监督检查,将高风险地区生猪运出“洗白”,即使少数情况被处罚,也因违法成本较低,难以遏制违规调运情况。

此次法律修订,进一步完善罚则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持续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一是完善管理制度配套的罚则规定。明确对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按规定保存运输信息、经指定通道运输、限制高风险区到低风险区调运等新制度的罚则,促进相关制度落实落地;对运载工具装载前、卸载后清洗消毒、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或病害动物产品等原法有要求、但未制定罚则的制度,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求。二是加大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为强化震慑作用,法律修订后,普遍加大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未附有检疫证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等行为,对货主的罚金由原有“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调整至“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由原有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调整至“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新《动物防疫法》实施后,如何理顺执法、检疫、官方兽医等体系关系?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动物防疫法》的修订,标志着动物检疫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下一步,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各项规定,找准定位、顺势而为,全力推动动物检疫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1、进一步理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体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明确职能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定位、主动作为,推动理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体系。一是推动上下机构顺畅衔接。要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为契机,推动层层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省、市、县三级机构的业务对接机制,尽快理顺机构体系,保障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件件有人管、事事有人干。二要推动检疫与执法工作有序衔接。据统计,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后,大部分地区检疫、执法职能分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检疫工作离不开执法的保驾护航。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要求和改革精神,梳理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检疫、监督、执法等工作职责和任务,健全动物检疫与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衔接机制,对检疫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并要求执法机构通报违法线索处置情况。
2、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落实。动物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系统的“基本盘”,是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一道重要关口,我们必须抓好抓细抓实。一要严格产地检疫。各地要紧扣动物检疫这项基本职能,严把动物“出口关”。要积极协同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摸清畜禽养殖底数,提升动物检疫工作的精确度。既要防止逃避检疫,出现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也要防止对来源不明的畜禽进行检疫申报,甚至对违法违规调运的畜禽“洗白”。二要强化屠宰检疫。各地要强化落实屠宰检疫制度,严格查验入场畜禽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推动建立屠宰环节入场信息反馈机制,构建启运地信息和目的地信息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深入研究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非洲猪瘟自检的各项措施,主动协调主管部门和疫控机构开展技术培训、能力比对和监督抽检等,确保企业真检、会检、能检出。三要规范动物检疫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检疫申报管理,逐步引导管理相对人转变“随报随检”的惯性思维,按照时限要求提前申报。严格规范检疫操作,严肃查处“隔山开证”、检疫收费、倒卖证章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
3、进一步强化官方兽医队伍建设。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暴露出的问题来看,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仍然存在短板和漏洞,要着力找差距、补短板,不断强化队伍建设。一是摸清队伍现状。近年来,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官方兽医变化较大。要以实施官方兽医任命制度为契机,尽快梳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情况,对调离动物卫生监督岗位的要及时取消资格,对于现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任命,并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二是强化队伍管理。今年,农业农村部计划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规范化行动,各地要以此次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确认官方兽医管理权限、管理范围,将责任落实到人,切实保障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开展。三是加强学习培训。要积极创新培训方式,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丰富培训手段和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和效能,切实将动物卫生监督政策要求逐级传导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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