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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畜牧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1-03-25    点击: 次    来源:中国畜牧网    作者:刘兴利 - 小 + 大

三、对策措施
(一)抓规模,强管理。力争“十二五”期末,全区畜牧业合作社发展到50个,其中省部级示范合作社5个,市级示范性合作社20个,区级示范合作社25个。合作社社员人均年收入增长30%以上,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覆盖面40%以上;80%以上的工商注册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70%以上的农产品,实行“畜超对接”直销模式。要建立规范的淘汰机制,每年对上级命名的示范社、规模社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称号;对于一般性的实行动态监测,凡无实际运作、无发展潜力、无创收能力、无带动作用的“空壳社”,依法予以取缔或注销。要把合作社发展纳入乡镇、村年度目标考核,切实增强基层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抓规范,促落实。一是规范章程制度。合作社应建立有符合本社特点的规范的章程,健全“入社、活动、退社”社员管理体制,完善财务管理、决策议事、生产管理、产品销售、利益分配、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二是规范组织机构。健全社员“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机构,根据需要成立技术组、后勤组、营销组等,主要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系列技术服务。三是规范民主管理。严格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议事规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等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事项“理事会提议、监事会审核、代表会决定”,无记名投票表决程序。四是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完整保存财务会计档案与资料。设立社员个人账户,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三)抓扶持,强发展。一是财政扶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培育合作社发展,对上级命名的示范社、新建的合作社予以财政资金补助,对外出参展、考察、制标准、创品牌、开展质量体系认证、社员培训等给予适当补贴。各级财政、金融、科技等农业性项目和资金,应优先向示范合作社倾斜。二是信贷扶持。对合作社扩大再生产、开展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财政予以适量的贷款贴息;农村金融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扩大对合作社信贷资金的发放规模;鼓励引导合作社联合组建农信担保企业,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三是税收扶持。对合作社销售的产品,应按农民自产自销纳税原则予以免税,并帮助合作社完善免税报账手续。四是政策扶持。在合作社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带头人应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荣誉上举荐、业务上培训,营造促进其成长的良好环境。
(四)抓品牌,促效应。合作社品牌具有三个基本层次:合作社本身所代表的组织品牌;合作社拥有的农产品品牌,包括驰(著)名商标、农产品知名品牌、“三品”认证;原产地保护标识标志认证注册的地理品牌。一是政策激励。鼓励支持合作社通过注册集体商标、产品商标、地理标志等方式创建品牌,打造“名社”、“名品”、“名牌”名片。二是舆论宣传。鼓励消费者大力购买合作社的品牌产品,推动全社会形成支持合作社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三是人才培养。加快培养合作社专业管理人员步伐,建设“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竞争”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四是提升水平。引导相同产业的专业合作社,在产权清晰、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跨区域协作与重组,注册和使用同一产品品牌,做大做强品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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