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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动物检疫工作中的应用

时间:2020-06-05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刘纪艳,周友明 - 小 + 大

3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动物检疫工作中的应用

3.1 公示主体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谁执法谁公示”,依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因此,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为动物检疫信息公示的主体,要按照公示的程序规定和内容要求分别在动物检疫事前、事中、事后予以公示。

3.2 公示内容及途径

3.2.1 事前公示内容及途径 动物检疫事前公示要求实施动物检疫工作前,由实施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示机构名称、职权、执法依据、服务指南、人员资格等信息。可通过本级政府官网、本单位政务网进行网上公示或者在办公大厅、检疫申报点等场所进行公示。

3.2.2 事中公示内容及途径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受理检疫申报的政务服务窗口设置有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检疫流程、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可通过政务大厅、检疫申报点等场所进行公示。在实施动物检疫过程中,依据接收检疫申报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当事人送达《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单》;依法应 2 人以上实施检疫,在检疫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告知检疫依据、检疫结果或其他处理措施等,填写《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等并交由当事人确认;对检疫合格的当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说明结果和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3 事后公示内容及途径 事后公示内容主要是指行政执法决定的公开,实施动物检疫的机构依法公示检疫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检疫机构、检疫人员、执法类别、检疫时间、检疫结果以及检疫证明信息等内容,可在政务网系统予以公示。

3.3 公示管理

执法公示要及时主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号)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要建立健全已公开发布执法决定信息的撤销和更新机制,进行自我监督抽查、接受法制部门执法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已公开的动物检疫许可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公示平台的相关信息。要建立执法公示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形、执法决定错误更正、机构职能及人员调整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动物检疫工作中的应用

4.1 记录方式

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在动物检疫行政许可中,文字记录是基本方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也可以进行诸如音视频等形式的记录。依据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程序,在检疫申报受理、检疫实施、检疫结果出具过程中,按工作实际制作《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单》《种蛋、胚胎、精液检疫工作记录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等动物检疫文字记录。上述文字记录基本能够实现动物检疫执法全过程留痕,但不能完全实现检疫工作的可回溯性管理,应适当以音视频记录方式进行补充,主要针对检疫合格标准要求的内容和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内容事项进行录制,有条件的也可以对动物检疫的全过程进行音视频记录。

4.2 记录要求

执法全过程记录关乎执法过程最基本的事实判断依据,是公众最想知道的执法真相。要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形式,对动物检疫全过程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全面记录执法主体、人员、依据、对象、内容、结果、时间要素,对涉及动物检疫合格标准和检疫许可事项内容要重点记录,记录要客观公正,通过记录表明动物检疫工作主体合法、依据适当、程序合法、内容合规、结果准确。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要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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