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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对传染性疾病防控的重要意义

时间:2019-11-09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作者:赵启祖 - 小 + 大

中国是WHO和OIE等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是《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缔约国,不得生产、储存生物武器,也不得协助他国取得这类武器;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也负有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义务。与此同时,世界各国为了保护人、动物以及植物的健康与安全开展了一系列重大疫病的防控技术研究。美国农业部外来病研究中心位于纽约州梅岛(Plum Island),是由国土安全部和农业部管理运行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主要从事口蹄疫、古典猪瘟和非洲猪瘟等外来病研究。虽然美国本土并没有这些传染病,但收集和保藏世界主要流行毒株并开展防疫技术研究仍具有重要意义。英国国家病毒研究中心(动物卫生所Pirbright实验室)拥有世界一流的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是世界口蹄疫参考实验室,也是十多种其他病毒性疾病的OIE参考实验室以及国际粮农组织(FAO)和WHO的参考实验室,从事着多种重大动物及人畜共患病的研究工作。德国国家动物卫生研究所(The Friedrich Loeffler Institute, FLI)是世界著名动物传染病研究中心,成立于1910年,拥有89个实验室,163个动物室,2010年建成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从事多种动物和人畜共患病的研究。世界范围内的大学或研究机构建设了不计其数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也由2002年的10余家猛增到2009年的40余家。

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交流的日益频繁,重大和新发重大传染病不断发生,开展这些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研究势在必行,但应当确保安全有效的操作,依法进行管理,不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条件下,任何人员都可以操作这些危险的病原微生物,所以生物安全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三、《生物安全法》应规范重大传染病防控

重大传染病种类很多,应进行分类管理,例如可分为中国已存在病原体的传染病、已经消灭的传染病、国外流行但国内尚未流行的传染病等。对于我们国家没有的病原,应通过立法,借助法律手段将生物不安全的因素狙击于国门之外,同时我们不能放松研究,应当掌握必要的防控技术。

生物技术具有两面性,可以带来人类文明,也可以威胁人类生存。生物技术被人谬用,将对人类健康、农业、环境造成威胁。有人说过,“这个世界不是毁在几个不懂法的流氓手里,要毁就毁在科学家手里”。可能被谬用的生物技术,包括病原微生物的改造与合成、基因编辑、种族基因武器、改造虫媒候鸟生物学、仿生生物学等。现代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只要是一个懂生物技术的人,随便在实验室就可以人工合成病原。小儿麻痹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一种病毒病,可以通过大家熟识的“糖丸”预防。美国纽约大学的实验室,就成功的人工合成了脊髓灰质炎病毒。加拿大学者人工合成了更大的类似天花的马痘病毒。先进的DNA合成和基因编辑技术让科学家们可以轻而易举地使有害细菌变得更致命。可以“白手起家”,从头开始合成那些已经绝迹的病毒,甚至可以将随处可见的微生物制造为武器,经过特定基因修饰的微生物一旦侵入人体就会快速产生致命毒素。2016年美国国家情报部门已将“基因编辑”技术列入了“大规模杀伤性与扩散性武器”威胁清单中。

《生物安全法》应对生物技术的两面性进行规范。建议在立法中明确以下内容:规范管理重大传染病病原的实验活动,管好国内的病原微生物;规范管理国内尚未发现的或全世界已经消灭的重大传染病病原的活动,把守国门管好外来病原微生物;把控安全,鼓励研究,将核心技术掌控在自己手中,以防不测;明确合成生物学概念与范畴,对已经绝迹或对人类健康威胁巨大的微生物的合成进行规范管理;基因编辑技术的规范与应用;科学研究与技术谬用的界定与管理;加强种质资源,特别是基因资源的管理,确保民族基因资源的安全;加强有关生物安全“规范条例”的整合与范畴的界定;责权利明确,确保落实。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生物安全关系到民众健康、社会稳定、种族存亡和国防安全。生物安全的范畴包括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生物恐怖、生物武器、生物技术缪用、特殊生物资源流失、细菌耐药性(超级菌)、外来物种侵入、实验室生物安全等内容。中国在生物安全立法中应注重在新时代加强理念、战略和机制创新,发挥国家智库作用;推动生物安全战略性产品和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强化生物安全科学技术支撑;掌握核心防卫能力。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对生物研发活动及其安全性进行立法,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与法律后果,按照一定的规矩和制度办事,使得生物学研究与应用有“法”可依,造福人类健康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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