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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70周年华诞系列——农业农村发展与制度变迁

时间:2019-10-13    点击: 次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韩俊 - 小 + 大

2008 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毫不动摇地坚持这一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承包地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业经营形式更加丰富和完善。截至2018年,全国流转土地的农户有7000 万户,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面积的38%,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各类新型农业主体达300 多万家,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迅速开展了以消灭封建剥削为宗旨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全国近3 亿农民分得了7 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此后,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了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广大农村从1953年到1956 年基本完成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从初级社到高级社的转变。初级社的特点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高级社则将农民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完成了土地私有向集体所有的转变。此后,人民公社时期进一步明确了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边界,最终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平均主义和低效率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强化对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制度,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林地承包经营权。《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涉及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初步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 年,实行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走向深化。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在2016 年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作出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加快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等重大改革部署。截至2018 年年底,全国已有47.8 万个村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有3 亿多农民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过15 万个村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全国农业农村部门累计发放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3.9 万个。改革摸清了集体家底,明晰了农村产权关系,探索了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使广大农民群众在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两方面都有了更多获得感。

(三)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国家实行的是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从1953 年年底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到1985 年合同定购取代统购派购政策为止,统购统销制度实行了32年,成为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标志和特征,由此形成的工农产品“剪刀差”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积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后,农民洗脚上田发展多种经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1985 年农村集贸市场和鲜活农产品购销首先放开,2004 年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并不断推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流通基础设施日趋健全,布局不断优化,农民经纪人、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各类流通主体快速发展,农村经济活力不断增强。在探索建立农村市场体系的过程中,党和国家不断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陆续出台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等“四补贴”政策,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国家进一步改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探索建立生产者补贴,开展耕地地力保护和休耕轮作,健全山水田林湖草等重点农业生态系统的资源管护和补偿机制,逐步形成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总体上看,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市场体系和与之相应的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重要贡献。

(四)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依靠农业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积累。改革开放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逐渐打破,这首先表现在农村劳动力流动上。从改革开放初期的“离土不离乡”到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的“离土又离乡”,再到现在的“进城又落户”,农民外出务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城乡关系的深刻调整,还体现在农村公共财政从“取”到“予”的转变上。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农民要承担名目繁多的农业税费,农民负担一度畸重。为此,国家从2000 年开始启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6 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彻底终结了2600多年来农民交“皇粮国税”的历史,每年为农民减负120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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