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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中国非洲猪瘟疫情答记者问之七

时间:2019-01-04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问:养殖户应当依法报告动物疫情,对此,国家有什么措施鼓励养殖户主动报告疫情?

答:及时主动报告疫情对于疫情的有效处置和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非洲猪瘟已经纳入我国强制扑杀补助范围,对此次强制扑杀的生猪平均给予1200元/头的补助。所以,养殖场户不必有太多顾虑,应及时主动报告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问: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讲,哪些情形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答: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未依法履行的,要追究责任。在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特别应对以下情形严肃追责:发现疫情后不及时报告的;虽然报告但后续防控措施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依法履行动物防疫职责,严格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工作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疫情的,不应追责。各地务必要坚持正确导向,避免追责扩大化、极端化。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近期,农业农村部正在征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先进事例,对于遴选出的先进事例,将以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和表扬,更好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下一步,各地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将非洲猪瘟防控政策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控知识,及时告知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相关管理相对人,做到政策宣传不留死角,以提高广大养殖生产者的主体责任意识。要将典型违法案例、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和应急处置措施,传达到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执法人员,以切实提升防控能力和防控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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