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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政府兽医概念解决当前官方兽医认识分歧

时间:2018-08-16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作者:李昂,李卫华 - 小 + 大

一是研究修订《动物防疫法》,对涉及官方兽医的条款做出调整,进而解决对官方兽医范围的争议。但《动物防疫法》等主要法律制度实施多年以来效果良好,修订的必要性不够充分;同时,骤然修订可能对其内部的其他法律制度造成冲击,农业部办公厅在其印发的《关于调整 < 兽医立法规划(2014—2020 年)> 部分立法项目的通知》(农办医〔2018〕1 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也没有提出对《动物防疫法》的修订安排,因此该路径可行性较弱,且耗时较长。

二是按照《通知》的立法安排,建议在《兽医法》中重新界定官方兽医,但考虑到《兽医法》与《动物防疫法》之间的衔接性,继续沿用官方兽医概念可能造成概念混淆,建议考虑引入“政府兽医”(也可称为“政府兽医师”,名称待商榷)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推进《官方兽医管理办法》的出台,解决当前官方兽医制度深化缺乏法律规范的迫切需要,也加快推进《兽医法》立法。

4 国际上的政府兽医与官方兽医

4.1 OIE 对政府兽医与官方兽医的规定

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中的术语表部分没有政府兽医的表述,仅有官方兽医的定义,即官方兽医是指由国家兽医当局授权,从事某些与动物卫生、公共卫生和商品检疫等指定官方任务的兽医,必要时,按照 OIE《法典》5.1章“关于签发兽医证书的一般义务”、5.2 章“出证程序”要求,出具卫生证书。但其在部分条款中出现了对政府兽医的描述,如《法典》第 3.2 章“兽医机构评估”中提到政府兽医人员分为全职兽医和兼职兽医,而通过对 OIE《法典》的检索来看,OIE 对政府兽医(政府兽医与官方兽医概念类似,主要指为政府工作的兽医)与官方兽医的概念是混用的。通过对《法典》的梳理,共出现官方兽医的条款共计 22 条,其中 2 条位于术语表,6 条与出入境管控措施相关,9 条集中于胚胎精液采集密封监管,5 条出现于国际动物卫生证书模板,从具体的法律条款来看,官方兽医的职责主要集中于检疫和监督方面。

4.2 英国政府兽医与官方兽医

英国政府内的全职兽医人员称为政府兽医(Government veterinary), 政府兽医首先是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人员,并通过政府招聘方式进入政府机构,主要分布在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gency,FSA)及环境食品及农业 部(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food & ruralaffairs,DEFRA)下设的兽医药品理事会(Veterinarymedicines directorate,VMD)以及动物植物卫生局(Animal and plant health agency,APHA),录用后统称为政府兽医。政府兽医在政府部门中的岗位等级较高,全国仅有政府兽医 560 人。由于不同机构的职责分工不同,政府兽医承担的具体职责也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包括:屠宰监管、养殖场监管、进口检疫、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兽医药品监管等。英国的官方兽医(Officialveterinary,OV)特指由公共财政出资聘用、经APHA 任命,依法开展法定工作的执业兽医人员。其不是政府公职人员,工资收入往往根据所承担的工作额定,其主要承担动物结核病检测、地方流行病监测、开具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口卫生证明、动物疫病应急管理等兽医现场处置工作。

4.3 美国政府兽医与认证兽医

美国的政府兽医(Government veterinarian)是指由政府直接聘用的兽医人员,在联邦政府中称为“联邦兽医官(Federal veterinarian official)”,主要供职于农业部的动植物卫生监督局(APHIS)、食品安全监督局(FSIS);在各州政府层面分为州动物卫生官、片区兽医、肉类检验兽医。美国没有官方兽医的概念,履行动物检疫和监测等职责的主要是认证兽医(Accredited Veterinarian)。其主要指经过 APHIS 根据国家兽医认证计划 (Nationalveterinary accreditation program,NVAP)认证的私人从业兽医,是美国畜禽疾病控制计划中的主要力量。美国在动物检验、检测、证明等方面的行政行为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认证兽医出具的文件。目前,美国认证兽医在全部兽医中的比例超过 80%。

5 政府兽医框架探析

5.1 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是如前文所述政府兽医制度在国际上有先例,其概念和职责是相对清晰的,对解决当前官方兽医的争议,进而推进立法进程也是十分必要的。二是为应对动物疫病防控严峻形势,农业部于2004 年设立了国家首席兽医师一职,这是兽医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突破,标志着我国兽医管理体制逐步与国际接轨,此后多数省份和有关兽医技术支撑机构也相应设立了总兽医师。其在相应机构中发挥的作用与国际上的政府兽医极为类似,主要是技术型领导岗位,因而政府兽医队伍实际上已存在多年且对指导各地的动物防疫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具备赋予其法律地位的实施条件。

5.2 政府兽医范围

如前文所述,OIE 对官方兽医范围的界定应当是宽泛的,涵盖政府中与兽医工作相关的各个机构,同时,我国官方兽医制度的设计初衷也是将官方兽医做宽泛的理解。因此,以政府兽医概念替代官方兽医后,政府兽医应当设置在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与兽医专业知识密切联系的各个政府部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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