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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立养殖档案的提示

时间:2026-07-09    点击: 次    来源:龙江县畜牧服务中心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规范养殖管理、保障肉食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生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要求,对全县畜禽养殖场户建立养殖档案做如下提示:

一、养殖档案的必要性

一是法律要求:依法建立养殖档案是养殖场的法定义务,便于监管部门追溯和检查。二是科学管理:记录生产全过程,便于分析问题、优化养殖技术、提高经济效益。三是疫病防控:及时追踪动物健康状况,降低疫病传播风险。四是质量保障:确保产品可追溯,提升消费者信任和市场竞争力。

二、养殖档案主要内容

1.基本信息:养殖场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养殖品种、数量、来源(引种证明、检疫证明等)。

2.日常管理记录:饲料使用:饲料种类、来源、投喂量及时间;消毒记录:消毒时间、药品名称、浓度、操作人员;环境监测:温度、湿度、通风、有害气体检测数据;生产记录:繁殖、产蛋、增重等关键生产指标。

3.投入品使用记录:兽药使用:药品名称、批号、用法用量、休药期、使用日期;疫苗使用: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接种时间、剂量;其他添加剂或生物制剂的使用情况。

4.疫病防控记录:动物发病情况、诊断结果、治疗措施及效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时间、方式、数量);定期免疫、抗体检测报告。

5.出栏及销售记录:出栏日期、数量、销售去向(收购方名称、联系方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运输车辆消毒证明。

三、注意事项

1.及时记录:每日操作结束后及时填写,避免遗漏或误记。

2.规范填写:使用清晰字迹或电子文档,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

3.分类存档:按时间或类别整理档案,保存至少2年以上(法律法规有更长要求的需遵守)。

四、法律条款及其他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要求畜禽养殖场必须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畜禽品种、数量、投入品使用、检疫免疫、无害化处理等关键信息。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全县养殖场户要认真填写养殖档案,定期自查,配合监管部门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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