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17 点击: 次 来源:太原市场监管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持续规范肉及肉制品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地区食品安全,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行动,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肉制品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太原市迎泽区某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商品成分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迎泽区某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在其堂食现场发现标有“调理牛肉”“调理羊肉”和“羊肉串”的菜品介绍,但在其后厨所有食品贮存区域均未发现牛羊肉制品。当事人承认“调理牛肉”“调理羊肉”由速冻调理生肉制品制作,配料为猪肉、牛脂肪、羊脂肪等;“羊肉串”由速冻小肉串制作,配料为鲜鸭肉等。当事人存在对肉制品商品成分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 案例评析:此案通过对肉制品商品成分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置,严厉打击肉制品餐饮环节“以次充好”乱象,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公平竞争与行业诚信,有助于净化肉制品餐饮市场秩序。 案例二:太原市迎泽区某叙餐饮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案情介绍: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迎泽区某叙餐饮店检查时,抽查其使用的去骨牛上肩胛脊底肉(牛板腱),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当事人存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评析:此案明确了食品经营者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溯,不得以“疏忽”“合作久”为由免责;对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行为,处以“责令改正+警告”,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理念,引导其规范经营行为,严防来源不明肉及肉制品流入餐桌,从源头降低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三:山西某超市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对山西某超市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0包卤甲鱼无生产日期,现场未能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及裁量规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卤甲鱼10包,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案例评析:此案警示食品经营主体应当压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进货查验制度,核实产品信息,坚决杜绝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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