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产品安全 > 监督执法 > 文章

聊城市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6-05-18    点击: 次    来源:聊城市场监管微信号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涉嫌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现场举报,东昌府区某超市涉嫌销售假牛肉,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迅速对当事人进行应急抽检,经检测,未检出黄牛和水牛成分,检出猪成分。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6年2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食品案  
2026年1月,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崇文街道冉子路西首农产品大市场某鲜肉店内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鲜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6年4月,冠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阳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1月,阳谷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信,阳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钙肥羊”,进行了“高钙”营养声称,但未标注钙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高钙肥羊只添加了羊月牙骨(软骨),未对产品进行钙含量的检测,也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出“钙”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羊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4月,阳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高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肉食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6日,高唐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肉食店进行专项排查,发现当事人进销台账不全。3月27日,执法人员组织对其生产的鸡爪、猪腱子肉、牛肚、卤水、精制羊头肉、牛蹄筋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多个产品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均超过国家限量标准要求,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高唐县市场监管局将该线索移送高唐县公安局。

上一篇:以案释法 | 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下一篇:没有了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