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7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4年,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围绕“执法为民,护航三农”的宗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推动执法“长牙带电”,大力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为发挥执法办案震慑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石家庄市赞皇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刘某某种植并销售吡虫啉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6月,赞皇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石家庄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显示,5月23日在赞皇县某镇刘某某处监督抽检的结球甘蓝经检验吡虫啉不合格(标准值≤1,检验结果为3.45)。经查,当事人刘某某共种植结球甘蓝0.1亩,已销售涉案产品25千克,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销售吡虫啉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结球甘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赞皇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业产品生产者,农药的使用要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剂量和使用要求使用农药,不得加大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善自改变使用方法和剂量很容易造成农药残留超标。 二、承德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杜某某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3月,承德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该市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交函,称2024年1月1日,在黄瓜收购商王某某处抽检的黄瓜噻虫嗪不合格,并附有抽样单、检验报告、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查,涉案黄瓜是该区某村种植户杜某某种植并销售的。当事人在黄瓜种植过程中使用过农药噻虫嗪,共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黄瓜67千克,销售价格2.2元每公斤,销售所得147.4元。当事人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承德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经营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4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业产品生产者,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要求停止使用。不执行安全间隔期生产的农产品很容易造成农药残留超标。 三、邢台市临西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韩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4年7月,临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临西县某镇某村的菠菜地进行执法检查。在查验投入品使用情况过程中,发现该菜地地头摆放着1瓶使用后的“阿维菌素”药瓶,该农药登记使用范围为“棉花”。经调查,当事人韩某某以每瓶18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农药1瓶,于2024年7月17日上午在种植的菠菜上进行了喷雾使用防治害虫。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临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业产品生产者,农药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扩大使用范围的行为很容易造成农产品质量不合格,将会被依法处罚。 四、邯郸市武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养殖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8月,武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邯郸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函,称武安市某养殖有限公司监督抽查的2个鸡蛋样品,多西环素含量超出判定值,判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抽检的两个样品是从该公司鸡舍中抽取,该公司委托人冀某对出示《检验报告》表示认可,且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该公司销售兽药多西环素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武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24.56元,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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