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8 点击: 次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作者:李远莉 - 小 + 大
10月24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5个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明区某食品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6月17日,南明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的“跑山鸡”等产品在2024年监督抽检中发现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超标,货值金额6954元。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食品190袋,没收违法所得3670元,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乌当区某经营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2024年3月12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乌当区某经营部的库房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的3名从业人员正在使用环保型清洗剂清洗冷冻预包装食品“台湾烤肠”的标签,现场发现有环保型清洗剂1瓶、“陈百萬牌”印码器1个及小喷瓶1个。经调查,该经营部将原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2日的60包“台湾烤肠”清洗后,重新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0日,货值金额1815元。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虚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作案工具,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钟山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未经检疫生猪肉案 2024年4月25日,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钟山区某食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生猪肉无检疫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其检疫合格证明,货值金额2693.6元。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86.1千克,没收违法所得145.0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山区某牛肉粉店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案 2024年5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万山区某牛肉粉店的两家分店实施现场检查,对其经营的熟牛肉“臊子”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出猪源性成分,并不含牛源性成分。当事人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以来共购进10000余千克生猪肉经加工后假冒牛肉进行销售,违法货值金额为99.3万元,违法所得50万余元。鉴于违法货值金额较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万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五:铜仁市思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思南县某牛肉汤锅店使用死因不明的生鲜牛肉制售牛肉制品案 2024年4月24日,铜仁市思南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人购买一头死因不明的黄牛用于牛肉汤锅制售”,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被举报人经营场所“思南县某牛肉汤锅店”开展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已购牛肉的检疫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于4月24日早上以2800元价格购买的黄牛死因不明,部分牛肉已加工销售。当事人使用死因不明的生鲜牛肉制售牛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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