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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4-09-23    点击: 次    来源:威海农业    作者:佚名 - 小 + 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信息:

1.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王某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刀具、钩、架、案板、猪皮等并罚款50030元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涛车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共给予罚款4620元的行政处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韩某飞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涉案猪肉并罚款486元的行政处罚。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喜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458元的行政处罚。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林某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160元的行政处罚。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罗某祝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80元的行政处罚。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卢某英车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肉类消费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因此,国家非常重视生猪养殖、运输、屠宰过程的全产业管理,202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都进行了重大的修订,目的就是要加强防疫和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践证明,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加强肉类商品的管理,杜绝病死猪上市,有效保障肉类商品质量安全。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罚款起步提高至5万元。

希望通过此类未经定点私屠滥宰案件的办理,警示从事屠宰活动的各类主体要守法经营,不要因小失大;也呼吁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未经过检疫、非法私自屠宰的肉品,齐心协力共同抵制私屠滥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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