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产品安全 > 监督执法 > 文章

柳州市发布首期肉制品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时间:2024-09-23    点击: 次    来源:柳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今年以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柳州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案件查办处置肉制品食品安全问题,保障广大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第一批肉制品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鹿寨县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的鲈鱼(淡水鱼)进行了食品抽样检验,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兽药残留超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通过本案查处,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督促提升主体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落实兽药使用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案例二:柳江区某摊贩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销售猪肉无动物检疫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当事人无法提供屠宰场所在地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屠宰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通过本案查处,进一步规范肉类及肉制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落实检验检疫制度,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案例三:柳江区某肉制品企业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通过本案查处,进一步规范肉类及肉制品食品生产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保障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四:融水苗族自治县某肉制品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融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通过本案查处,进一步规范肉类及肉制品食品生产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生产过程管理,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上一篇:“鸭肉冒充牛羊肉”,违法生意必须叫停了

下一篇: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典型案例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