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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宠物医疗潜藏法律风险

时间:2023-10-23    点击: 次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作者:张慧蓉 魏廉升 - 小 + 大

核心提示养宠物如今已成为很多年轻人、独居人士的“情绪良药”。近年来,我国宠物医疗行业兴起,发展前景广阔。据《2022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中显示,宠物医院消费的品类中,占比最大的品类为“给宠物看病”,各级城市占比均超过80%。然而,我国宠物医疗行业整体尚处萌芽阶段,新型消费背后所潜藏的若干法律问题也需“铲屎官”们予以重视。

一、举证门槛高易败诉

王某携带自己的宠物猫前往宠物医院,在治疗期间为小猫注射了一种疫苗,共计花费100元。两个月后,王某自称宠物猫死亡,向法院起诉,要求宠物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各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认为宠物医院应承担赔偿猫死亡的财产损失,应当举证证明宠物猫死亡与宠物医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王某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此外,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是王某自报,无相应的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上述案件中,王某的宠物并非法律主体,而是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范畴。涉及宠物医疗纠纷多以财产损害赔偿案由起诉,因此原告无法适用自然人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原则,而是以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审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人具有过错、存在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诉讼中,举证难免存在动物医疗所涉专业知识,在证明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举证门槛。

法官提醒:针对此类情形,宠物所有者应当有风险意识,尽量全面了解宠物医疗行为细节,知悉治疗后可能发生的结果,做好与宠物医师之间的沟通。并且,要仔细阅读诊断中宠物医师开具的病历、手术记录、告知书等,对用药的说明书、包装等细节进行仔细核对与记录,有证据意识。

二、缺乏鉴定赔偿难界定

张某携其所养的加菲母猫前往动物医院检查,发现母猫孕有4只小猫。次日,张某带正在生产的母猫再次前往该动物医院进行救治。其间,母猫自然产出两只健康存活的小猫。而后,经张某同意又剖腹产出2只小猫,但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就母猫与剩余2只存活的小猫与医院签订住院协议,要求继续留院观察。住院期间,其中一只小猫情况恶化死亡。后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动物医院赔偿3只小猫的死亡损失共15000元,并就小猫的死亡原因申请鉴定。但鉴定中心以动物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为由,向法院出具不予受理函,退回法院的鉴定委托。此外,一审中宠物医院提出反诉,要求张某承担母猫和小猫的各项住院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应举证证明动物医院是否如约审慎履行母猫接生、小猫诊疗、照看服务,以及证明确因医院诊疗不当导致小猫死亡结果的发生,而目前国内绝大多数鉴定机构无法对动物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最终,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基于公平原则,判令张某承担70%住院费用,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当事人欲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查明小猫的死亡原因,但目前国内对于宠物医疗纠纷案件暂无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于宠物伤残也没有明确具体的鉴定和赔偿标准。因此,对于宠物死亡损害结果的发生难以判定双方过错情况时,法院会结合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基于公平原则判定双方合理负担损失。

法官提醒:针对此类情形,宠物所有者应尽量对诊疗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如遇动物死亡的情形,应避免立刻做无害化处理。所有者可自主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等有资质的机构申请进行鉴定,为诉讼维权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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