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8 点击: 次 来源:银川海关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四、申报要求 1、申报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2、录入要求 一是在“产品资质”栏目中根据申报产品选取“325-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33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填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二是在“货物用途”栏目中选择“18-饲用”。 三是在“货物属性”栏目中根据申报饲料是否为转基因选择“16-转基因产品”或“17-非转基因产品”。 3、特别关注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应当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行比对验核。 五、检验检疫 海关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对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 1、现场及实验室检验检疫 海关对入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进行核对货证、标签检查、感官检查,对来自不同类别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2、检验检疫合格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3、检验检疫不合格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 4、其他相关要求 一是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海关指定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海关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于加施标签。 二是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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