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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起屠宰相关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思考

时间:2023-07-26    点击: 次    来源:北京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今年3月,北京某商务有限公司“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鹅案”和“未取得定点屠宰证擅自屠宰鸡鸭案”两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经北京西城区法院合议庭审查后,认为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准予强制执行。至此,北京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后,首次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两起案件获准,法院将按照两起案件共计80余万元的罚没款和加处罚款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近期,执法人员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了总结梳理和研讨交流,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履行方面两起案件较为复杂,但又具有典型意义,形成以下办案经验:

一是网络线索排查,打破仅限于第一现场取证的常规模式。以往私屠乱宰或未经检疫的案件都以执法人员在案件第一现场固定的宰杀销售动物产品数量为基本事实,很难再发现账目或通过问询去追查过往销售情况。此案是通过某宝店铺销售情况为线索,由线上转为线下排查发现,在现场发现打毛机等屠宰工具设备外,仅有25只活鸡和21只冰冻白条鸡,但通过网络销售数据执法人员可以进一步核查追溯其过往的宰杀销售情况。

二是网络交易数据的使用,需要更精准的核实和确认。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网络店铺平台的销售数据,有1.7万余条,在这些交易数据中,存在“退款状态”栏,有“没有申请退款”、“退款成功”等三种状态;“订单状态”栏里有“买家已付款,等待卖家发货”,“卖家已发货,等待买家确认”等三种状态,这些都需要执法人员仔细辨识证据,与当事人沟通确认,获取真正发生现实交易的数据。

三是事实用证据来说话,要捋清关系获取关键证据。

(一)是“卖”和“宰”的关系。网络销售的鸡鸭鹅产品的数量是否均为宰杀销售的,这是关键事实。当事人承认其网络销售的产品不仅来自宰杀还有从市场采购转卖的产品,并提供部分从市场购买产品的票据作为证据。

(二)是“买”和“宰”的关系。当事人购买活的鸡鸭鹅用于屠宰销售是既定事实。执法人员通过获取当事人购买动物的微信转账记录、转账人微信名片截图,核查与口述记录是否丝丝相扣等来固定关键证据。

(三)是“买”和“卖”的货值不同。擅自屠宰鸡鸭案是按照销售宰杀鸡鸭的产品货值来处罚,而不是购买鸡鸭的货值处罚,但当事人销售鸡鸭产品因公母、重量、年限不同,每只单价各不相同,执法人员最后按照网络成功销售订单中鸡、鸭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来作为单只产品的货值认定价格。

(四)是“检疫”和“未检疫”的货值不同。屠宰未经检疫鹅是按照检疫合格动物的货值来处罚。因此活鹅的货值不能采信当事人提供的价格,而是要同第三方核实检疫合格鹅的出售价格作为认定货值的证据。

四是法律适用准确,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两起案件违法行为的时间跨度是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其中屠宰未经检疫鹅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在2021年5月开始新版本的施行,根据“从旧从轻”原则,按照旧版的防疫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当事人屠宰鸡鸭的行为既违反了《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关于未取得定点屠宰证擅自屠宰鸡鸭的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屠宰未经检疫动物的规定,依据“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当事人屠宰销售鸡鸭的行为按照“未取得定点屠宰证屠宰鸡鸭”予以处罚。

五是程序合法履行,保障强制执行的有效推进。当事人在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不再配合后续的法律程序。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及时预见到此种情况,与当事人签署了《送达信息确认书》。当事人同意通过电子邮寄方式送达相关案件文书。随后在当事人无法联系的情况下,执法人员采用电子邮箱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催告书》,并将送达页面截图作为送达凭据入卷,保证执法案件后续的有效推进。该措施也通过了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非诉审查。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一定要履行催告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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