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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工作实务问答(二)

时间:2022-12-09    点击: 次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任命官方兽医吗?

XX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于人员调整,官方兽医数量不能满足检疫工作需求,想要将2名工作人员任命为官方兽医,随即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请问,该县的官方兽医任命程序正确吗?

答:该县的官方兽医任命程序是错误的。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可知,官方兽医的任命主体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还授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因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官方兽医任命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求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经主管部门同意,由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备案,经过备案的人员还需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才能履行动物检疫职责。官方兽医任命遵循“谁使用、谁任命”原则,即官方兽医在省、市、县的哪一级工作,就由哪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因此,该县的官方兽医任命程序是错误的。

关联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

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

官方兽医证的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新增的动物补检要求主要包括哪些?

李某运输50头肉牛到达XX县,该批次肉牛附具的动物检疫证明中载明运输肉牛数量为40头,经执法部门对李某行政处理处罚,XX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超出动物检疫证明所载的10肉牛实施补检。其中8头肉牛佩戴耳标,2头肉牛没有佩戴耳标。官方兽医甲查看了佩戴耳标肉牛的申报检疫材料,查看了未佩戴耳标肉牛的实验室检测报告,认为材料和检测报告均符合要求,且临床检查健康,出具了动物检疫证明。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否正确?

答: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李某运输的10头肉牛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情形,属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且经过执法部门处理处罚,符合补检范围的要求。下一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判断补检动物是否具备补检条件,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应当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补检。案例中的肉牛均具备补检条件,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畜禽标识符合规定的8头肉牛,还应当查验检疫申报材料和临床健康状况;对于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的2头肉牛,应当根据检疫规程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和临床健康状况。因此,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关联法律条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

(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

(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

(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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