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点击: 次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解析:2021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与原法相比较删除了“实施现场检疫”的“现场”二字,随之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可以由协检人员进行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方式更加灵活,既可以到现场实施检疫,也可以指派协检人员到现场。2022年,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印发《全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协检人员条件和职责、人员管理和保障,官方兽医应与辖区内协检人员保持良好沟通,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时指可以派协检人员实施协助检疫。综上,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关联法律条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可以由协检人员进行协助。协检人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四、产地检疫工作中,对哪些动物能够实施检疫、哪些动物不能实施检疫,为什么? XX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辖区内货主王某准备将养殖的林蛙和羊驼经航空运输到外省、李某准备出售水貂和狐狸的胴体,均向XX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检疫申报,官方兽医甲受理了羊驼的检疫申报,认为林蛙、水貂和银狐的胴体不属于检疫范围,随即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单,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否正确? 答: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解析:《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动物检疫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际工作中,如果申报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没有相应的检疫规程就不能实施动物检疫。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根据货主提供的材料信息判断是否予以受理,判断依据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和动物检疫规程,判断检疫申报的动物是否属于检疫范围是检疫工作中的常见问题。逐个分析以上三种动物、动物产品是否属于检疫范围,羊驼是《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特种畜禽之一,《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22)号明确了羊驼的产地检疫依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检疫对象暂定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小反刍兽疫;林蛙生活习性和人工繁育方式与一般鱼类不同,其产业兼具养殖和捕捞的特点,属于增殖渔业,按照经济水生动物管理。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范围中不包括林蛙,因此不需要检疫;水貂和银狐是《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非食用动物,《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范围包括水貂、银狐、北极狐、貉及其皮张,不包括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的其他产品。因此,水貂和狐狸的胴体不属于检疫范围,不能受理检疫申报。综上,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养殖场(户)是否能够申报动物产品检疫? 可以。例如,冻精、胚胎等动物产品均在养殖环节生产,部分绒和角等动物产品也是在养殖环节生产的,因此,官方兽医可以在产地检疫环节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关联法律条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七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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