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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工作实务问答(一)

时间:2022-12-07    点击: 次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1号》规定“跨省调运活禽、活羊的检疫和调运管理,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5号)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执行。”2022年4月1日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跨省调运活禽、活羊需要实验室疫病检测。2022年4月1日之后,依据农业农村部531号公告,跨省调运活禽、活羊产地检疫时不需要再提供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综上,动物检疫过程中对于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的要求均是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结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可知,我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是不能给动物检疫增设前提条件的,也不能随意索要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因此,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官方兽医乙的行为是错误的。

关联法律条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三、在实施产地检疫过程中,官方兽医必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吗?

XX乡镇官方兽医甲接到辖区内20公里外的XX村货主王某申报检疫20头生猪,官方兽医甲审核货主王某提供的申报材料后受理了该检疫申报,随后通知XX村的协检人员乙对20头生猪进行现场核查,协检人员乙查看了20头生猪健康状况、强制免疫的实施情况、耳标佩戴等情况,并将照片实时发送给官方兽医甲,官方兽医甲通过申报材料、照片和协检人员提供的信息判断20头生猪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允许运输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否正确?

答:官方兽医可以不到现场实施检疫,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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