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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56 种行政处罚汇总(上)

时间:2022-05-0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种违法情形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1 案由

1.1 经营病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1.2 经营毒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1.3 经营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2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七种违法情形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 案由

1.1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肉类;

1.2 经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1.3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

1.4 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八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 案由

1.1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1.2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3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1.4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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