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2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虽然我国对食品安全立法与监管从未懈怠,一直立足于我国国情不断地调整和修订食品安全法规,针对监测到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基于评估结果进行风险管理,全过程引进风险交流,加强各方对风险的认知和应对准备,积极引导消费者、媒体等科学地、全面地认识食品安全问题,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我国虽然已出台《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法规分散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风险评估法律不全面,尚未构成一个完整体系,效力较低;部分食品检测标准相互冲突,缺乏统一性,部分检测方法陈旧;一些检测项目设计存在缺陷和漏洞;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刚刚建立,需在应用中接受检验。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2.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部分内容“水土不服”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设起步较晚,而且是在“三聚氰胺”事件后短时间内搭建完成的,大部分内容借鉴或脱胎于西方发达国家现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虽然对保证我国整体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产品种植养殖模式、食品消费结构与习惯、主要食品消费品种和食品加工技术及装备等方面与我国相差较大,部分制度内容与我国国情不相适应,融合度不高,导致我国的风险评估精准度下降。 3、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发展对策 3.1充分利用网络和融媒体优势,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鉴于我国公共公众科普教育缺失的情况,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等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权威和专业优势,充分利用网络和融媒体对广大国民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及时准确地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与安全建议,使食品安全知识深入人心,增强广大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推进食品安全;加强网络和手机app交流平台的监管,杜绝食品安全谣言的散布和传播,消除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莫名恐慌;大力发展典型食品工厂文创产业,设计不同层次人群的文旅产品,消除食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交流障碍,促进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建立。 3.2多方联合共同攻关,切实提高食品风险评估科研水平 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各级疾控中心和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科研力量,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规范评估程序,紧盯世界分析技术前沿,加强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定性和定量关键分析技术的攻关和应用,不断提高分析准确性,为食品风险安全评估提供科学可靠的判定依据。 3.3建立健全我国风险评估制度 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级疾控中心科研技术的资源优势,建立多方合作机制,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在现有的风险评估制度基础上逐步构建从中央到地方的全国风险评估体系;进一步制定和细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和管理细则,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对象范围、实施程序、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尤其是建立科学、合法和可行的风险评估内容和标准,确保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件的可控性;积极推动行业协会、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编制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与法规数据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实时核实机制。 3.4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风险评估体系 我国应该针对我国国情,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风险评估体系。我国目前构建的是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主导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法律规定国家卫生部门主持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及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但是由于我国目前风险评估体系尚不健全,委员会的权威和效力较弱,其独立性或受到多方利益团体掣肘,因而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充分利用第三方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既可以提高政府行政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可以提高公众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4、结语 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在制度层面上保证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完善,为我国食品安全评估能力的增强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其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确保我国食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食品安全风险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应该及时监测,因此,我们还要不断提高风险监测与评估的科技水平,提高风险分析能力,提升数据收集能力和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筑牢我国食品安全堤坝,切实保证我国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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