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26 点击: 次 来源:吉林畜牧兽医 作者:吉林动物卫生监督所 - 小 + 大
28、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哪些条件,官方兽医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29、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哪些条件,官方兽医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0、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符合哪些条件的,官方兽医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答:(1)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1、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3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对符合哪些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3)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3、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应如何处理? 答: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34、官方兽医的职责是什么? 答: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35、官方兽医资格由谁来确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 36、官方兽医由谁来任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官方兽医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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