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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县级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时间:2021-05-06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二章  行政管理能力

2-1执行能力

县级兽医机构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效实施和实施责任分解、落实、督促检查的能力

能力等级

1.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要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

2.能够按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并能够在一定业务范畴内推动和落实。

3.能够在全部业务范畴内推动和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责任落实、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并推动实施责任考核管理。

4.能够有效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规范的责任考核管理,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责任追究。

5.适时调整政策和工作措施。建立完善的责任落实、考核、评价、运用等工作机制,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章、第九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章。

3.《兽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八章。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条例》:第五章。

2-2日常管理能力

A动物疫病防控

县级兽医机构主动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消灭辖区内动物疫病的能力。

能力等级

1.不具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与消灭计划的能力。

2.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本省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确定的优先防治病种,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与消灭计划。

3.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本省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确定的优先防治病种,结合单项动物疫病消灭计划,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与消灭。

4.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本省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确定的优先防治病种,结合单项动物疫病消灭计划和地方流行性动物疫病情况,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与消灭,并对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5.对所有动物疫病实施预防、控制与消灭计划,并按照国家标准或省级要求对所有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科学系统评估,并按照评估情况适时调整防控计划。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四章。

2.《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四、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

3.国家印发实施的各单项病种防控和消灭计划。

B检疫与屠宰监管

县级兽医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屠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能力。

能力等级

1.动物检疫申报点和生猪定点屠宰场未配备官方兽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制度不完善。

2动物检疫申报点和生猪定点屠宰场配备官方兽医但未达规定,建立畜禽屠宰监管相关工作制度,能依法开展动物检疫和监督检查。

3.生猪定点屠宰场按规定配备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实施电子出证,畜禽屠宰企业实行分级管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监督检查规范。

4.官方兽医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畜禽屠宰企业实施网络监控,能有效处置屠宰环节食品安全灾发事件。

5.建立完善的动物检疫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畜禽屠宰监管制度体系,对畜禽屠宰企业实施分级管理和风险评估预警。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七章。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4.《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5.《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6.《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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