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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县级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时间:2021-05-06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B屠宰检疫

能力等级

1未开展动物屠宰检疫工作。

2.开展屠宰检疫工作,但开展不规范,记录不全。

3.屠宰检疫制度健全,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巡查、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驻场官方兽医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开展检疫工作,检疫记录齐全。

4.驻场官方兽医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检疫工作,实施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检疫记录齐全详实。

5.能严格落实畜禽屠宰检疫规程要求实施屠宰同步检疫,定期开展屠宰检疫技能提升活动,记录完整详实可追湖。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农医发(2010)43号)。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治非洲猪瘟加强生猪移动监管的通知(农办医(2018)3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

6.有关动物检疫规程。

3-3执法办案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对有关动物防疫活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能力。

能力等级

1.未开展有关动物防疫活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2.较少开展(每年办结1-9个案件)有关动物防疫活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无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3.正常开展(每年办结10-15个案件)有关动物防疫活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并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案卷制作规范,基本满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超越职权、没有滥用职权的标准。

4.较多开展(每年办结16-20个案件)有关动物防疫活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并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积极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案卷制作严谨,满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超越职权、没有滥用职权的标准。

5.较多开展(每年办结20个以上案件)有关动物防疫活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违法行为查处类型多样(8种以上不同类型),对各种违法行为都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有科学完善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跨区域案件联防联动机制、检打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动开展提升执法能力的相关活动。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

6.《<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农医发(2012)3号)。

3-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监管的能力。

能力等级

1没有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无相关记录。

2.开展养殖、运输、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相关记录完整。

3.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相关记录规范完整。

4.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举报、与养殖业保险联动等工作机制,推动落实生产者、经营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

5.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系统,对无害化处理实施全程监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

4.《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5.《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3)34号)。

6.《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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